新華社鄭州12月25日電(記者 李麗靜)記者25日從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獲悉,河南省糧食局原局長曹濮生受賄貪污案經該院終審,駁回曹濮生上訴,維持一審原判:認定曹濮生受賄689萬餘元,貪污440萬元,判處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100萬元。 南陽市人民法院一審查明,2006年12月,河南省糧食局下屬企業河南金糧源商貿有限公司與美籍華人鄧某,在鄭州合資成立河南龍勝行商貿發展有限公司,其中鄧某出資657萬元。2010年,龍勝行公司虧損停業,鄧某找到曹濮生及金糧源公司總經理要求賠償投資損失,均被拒絕。2011年3月初,鄧某以在全國“兩會”上散發曹濮生的腐敗問題材料為要挾,要求曹賠償其損失。在曹濮生安排下,河南省糧食局下屬單位河南省金地集團總經理胡某和項目合作方的河南某置業公司董事長薛某,各出資400萬元給鄧某。法院認定,曹濮生此舉,屬貪污河南省金地集團公款400萬元,向河南某置業公司索賄400萬元。 法院還查明,2004年至2011年期間,被告人曹濮生利用其擔任中共新鄉市委政法委書記、市紀律檢查委員會書記、河南省糧食局局長的職務之便,收受他人財物價值共計人民幣289萬餘元。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曹濮生在其下屬的金糧源公司委託加工大米包裝盒的過程中,安排其親屬承接相關業務,並肆意抬高單價,從中漁利40萬元,佔為己有。 依據以上事實,今年8月8日,曹濮生案一審公開宣判:曹濮生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剝奪政治權利3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犯貪污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剝奪政治權利2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50萬元;決定執行有期徒刑19年,剝奪政治權利5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産人民幣100萬元;涉案贓款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判決後,曹濮生提出上訴,辯解自己最大的一筆貪污受賄款800萬元,是為了平息鄧某在全國“兩會”上散發涉及省糧食局40余名幹部職工的舉報信,讓鄧某用於龍勝行公司的經營,是借款,不構成貪污、受賄犯罪。省高院二審審理後,裁定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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