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西安12月28日電(記者許祖華)行政機關工作人員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治污減霾工作職責的,將受到責任追究。這是日前出臺的《西安市大氣污染防治工作責任追究辦法》中的一條規定。 西安市在辦法中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直接責任人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職處分。 這些行為包括:不按照國家規定制定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對因大氣污染防治工作不力所發生的突發事件、重大事故和其他重要情況瞞報、謊報、緩報、漏報;在組織環境影響評價和在全市治污減霾考核評比中,弄虛作假,造成環境影響評價嚴重失實;對依法應當進行環境影響評價而未評價,或者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未經批准,擅自批准該項目建設或者擅自為其辦理徵地、施工、註冊登記、生産(使用)許可證;失職、瀆職,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發現大氣污染防治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環境保護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及時予以查處,行政不作為、慢動作、亂作為。 這個辦法自2015年1月19日起正式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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