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收費新規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1-01 16:00 來源: 交通運輸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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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前,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下發《關於放開港口競爭性服務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決定進一步完善港口收費政策,對競爭性服務收費標準實行市場調節,交通運輸部同時印發《關於明確港口收費有關問題的通知》。新規于2015年1月1日起執行。

    根據兩個通知,港口勞務性收費和船舶供應服務收費均由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統一改為市場調節。其中,勞務性收費主要涉及集裝箱、外貿散雜貨裝卸作業及國際客運碼頭作業等方面;船舶供應服務收費主要涉及船舶垃圾處理、供水(包括供水、供油、供電、垃圾接收處理、污油水接受處理)等。

    通知要求,簡化港口收費項目,將各類勞務性收費由按作業環節單獨設項收費,改為綜合計收港口作業包乾費;港口經營人不得在港口作業包乾費、堆存保管費之外單獨設項、另行收費。

    根據通知,國際客運碼頭作業包乾費將統一由國際客運和旅遊客運運營企業支付,不得再向旅客收取。

    通知還對實際作業中差異化服務的收費標準、以及不同類別集裝箱的港務費徵收標準進行了明確。

    通知要求,港口經營人、船舶服務企業應當建立服務、收費目錄清單制度,並在經營場所的顯著位置進行公示;自主制定、調整收費標準應至少在執行前一個月對外公佈,並採取書面、電話、短信息、電子郵件等多種方式通知用戶;不得採取強制服務強行收費、價格歧視、價格欺詐等不正當手段,損害用戶合法權益;中國港口協會要制定行業服務標準和價格自律規範,引導企業合法經營、有序競爭,維護行業正常價格秩序;各級交通運輸、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各自法定職責加強對港口經營人、船舶供應服務企業的指導、監督,加強價格監督檢查。 

責任編輯: 黃林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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