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5日電(記者 徐博 趙宇航)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會同住建部、安監總局、全國總工會近日出臺了《關於進一步做好建築業工傷保險工作的意見》。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有哪些亮點,效果又會如何?為此,記者採訪了有關部門和專家。 背景:農民工“傷不起” 據人社部統計,建築業目前從業人員近4500萬人,其中80%是農民工。作為工傷風險程度較高的行業,建築工人特別是農民工的工傷權益保障問題一直比較突出,李紅奎就是其中一例。 2012年9月12日,來自山西臨汾的農民工李紅奎在北京某工地做運料小工,意外被高空墜物砸中頭部,造成顱骨骨折。李紅奎想申請工傷賠償,但是第一道程序——提交勞動關係證明就讓他犯難了,因為當初他沒有簽訂任何用工協議。 “我的團隊走訪的工地有幾百個,發現高達九成的工人既無勞動合同,又無工傷保險。建築工地成為國家勞動法律實施的真空地帶,其結果是受傷的工人難以獲得法律救濟。”長期關注農民工權益的公益組織北京行在人間文化發展中心負責人李大君告訴記者。 不僅是勞動合同讓農民工“傷不起”,工傷認定鑒定程序和法律程序的複雜也加劇了維權的難度。北京市農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主任佟麗華律師曾對現行工傷維權的法律程序進行分析指出,要走完一個完整的工傷維權程序,總共需要3年9個月,最長甚至要6年7個月。 人社部相關負責人告訴記者,由於很多未參保企業為逃避工傷待遇支付責任或是少支付待遇,常採取瞞報少報工傷事故,或是與工傷農民工討價還價。由於建築業農民工文化水平低,維權意識差,被迫選擇與企業主“私了”的現象普遍,依法應得的工傷待遇被不同程度地打了折扣。 亮點:建設項目參保和工傷保險費用單列 人社部副部長胡曉義介紹:“四部門在深入調查研究、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歷時一年制定了這一意見。” 人社部社會保障研究所所長金維剛介紹,意見明確了四部門的聯動機制。意見確定,對未提交按項目參加工傷保險證明、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實的項目,不予核發施工許可證。 李大君認為,按建設項目參保和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是意見的一大亮點。意見規定,對不能按用人單位參保的用工特別是農民工,可以按建設項目方式參保,並可在各項社保中優先辦理參加工傷保險手續。 “建築施工農民工的流動性較大,按建設項目參保比較適合這一領域的特點。”他説。 以前,由於未將工傷保險費用明確列為建築施工企業不可競爭費用,在市場競爭激烈的情況下,企業為控製成本,往往採取犧牲工人權益保障,放棄參加工傷保險。 而意見明確,建設單位將工傷保險費用單獨列支,作為不可競爭費,不參與競標,並在項目開工前由施工總承包單位一次性代繳本項目工傷保險費,覆蓋項目使用的所有職工,包括專業承包單位、勞務分包單位使用的農民工。 “這樣,工傷保險的經費也就有了來源,而且實施動態管理,名單是可以換的,凡是參加項目的農民工都有保險。”金維剛説。 用工不規範仍是工傷維權難點 意見的出臺對於農民工工傷維權無疑是一個利好,但也有專家認為,一些“卡脖子”的因素仍然有待進一步解決。 有專家指出,意見提到工傷認定所涉及的勞動關係認定,依舊強調勞動合同。假若勞動監察部門沒有辦法監督建築行業勞動合同的落實,在工傷認定時,工傷認定部門又咬住勞動合同不放,那麼,工人自己申報工傷的維權之路就很艱難了。 “雖然文件中補充提到,除了勞動合同之外的其他證據也可以作為參考,但即便有了這些證據,還要經過‘一裁兩審’這種短則一年,長則兩三年的勞動關係認定的法律程序,有幾個工傷工人耗得起呢?”這位專家説。 李大君則提出,依照安全生産法和《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因安全生産事故所造成的工傷,用人單位應在第一時間通知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調查事故現場,並在一個月內為工傷員工申報工傷。 “但相關規定卻沒有説用人單位沒有在一個月內為員工申報工傷會承擔什麼樣的懲罰。”他説,雖然意見提到了維權民工在自己申報工傷期間,發生的工傷待遇等有關費用由用人單位承擔,但這條規定過於軟化與模糊,對“工傷拒賠”的涉事單位不具備約束力。 長期關注農民工問題的北京大學社會學系副教授盧暉臨認為,意見亮點頗多,但只能算是一個“臨時性的措施”。“建築領域農民工工傷維權難,最根本還是用工不規範的問題,工程層層轉包到無資格的包工頭手裏,這本身就是不合法的。”盧暉臨説,“要想治本,關鍵是要解決這一問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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