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人社部部務會討論通過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於修改〈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的決定》。修改後的《規定》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該《規定》較以前有部分內容的修改,頗引人關注。第六十三條放寬了失業登記條件,修改為:“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於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可以到常住地的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刪除了“其中,沒有就業經歷的城鎮戶籍人員,在戶籍所在地登記;農村進城務工人員和其他非本地戶籍人員在常住地穩定就業滿6個月的,失業後可以在常住地登記”。 由於我國已經廢除了勞動教養制度, 失業登記人員範圍和公共就業服務機構登出失業登記情形兩條條款,均刪除了這方面的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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