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臨近,拖欠農民工工資事件進入易發、高發期。為嚴厲打擊惡意欠薪行為,人社部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加強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查處銜接工作的通知》。《通知》對完善勞動保障監察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將起到哪些作用?人社部邱小平副部長接受了本報記者的採訪。 邱小平表示,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明確提出要健全行政執法和刑事司法銜接機制,堅決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難移、以罰代刑現象,實現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的無縫對接。為了進一步完善涉嫌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犯罪案件移送標準和程序,更加有力有效打擊欠薪逃匿等違法犯罪行為,人社部等部門共同進行了專題調研,制定下發了這個《通知》。 邱小平説,《通知》主要解決了三個方面的問題。 首先,解決證據獲取的問題。在以往查處相關案件中,如果企業主欠薪逃匿,由其掌握的證據材料很難獲得,影響了案件的移送。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通知》規定,由於行為人逃匿導致工資賬冊等證據材料無法調取或用人單位在規定的時間內未提供有關工資支付等相關證據材料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對勞動者進行調查詢問並製作詢問筆錄,同時應積極收集可證明勞動用工、欠薪數額等事實的相關證據,依據勞動者提供的工資數額及其他有關證據認定事實。同時,《通知》規定“調查詢問過程一般要錄音錄像”,以有利於公安機關受理立案後開展偵查工作,提高案件的辦理效率。 其次,解決行為人“逃而不匿”的問題。各地勞動保障監察機構執法中,經常會遇到欠薪的企業主“逃而不匿”的情況,即雖然可以通過手機等通訊方式聯絡上企業主,但他既不出面配合調查,也不償還拖欠的勞動報酬。對於這種情形能否算作逃匿,辦案人員往往有不同的理解。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通知》明確規定,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指定的時間內未到指定的地點配合解決問題或明確表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的,可視為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再次,明確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責令支付文書的情形。司法解釋規定,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者個人拒不支付勞動報酬達到數額較大,經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但對勞動保障監察機構辦案過程中,在什麼情況下可以責令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勞動報酬缺少明確規定。為了解決這個問題,《通知》規定,對於企業有充足證據證明已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支付了勞動者全部的勞動報酬,該單位或個人仍未向勞動者支付的,應向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單位或個人下達限期整改指令書或行政處理決定書,並要求企業監督該單位或個人向勞動者發放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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