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部門: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利息收入免徵三年營業稅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1-07 19:3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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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華社北京1月7日電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7日發佈消息,經國務院批准,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免徵營業稅。此舉旨在支持農村金融發展,解決農民貸款難問題。

    根據兩部門對外公佈的《關於延續並完善支持農村金融發展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解決農民貸款難的農村金融稅收優惠政策除了免徵營業稅,還包括所得稅優惠。

    兩部門明確,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對金融機構農戶小額貸款的利息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此外,對保險公司為種植業、養殖業提供保險業務取得的保費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90%計入收入總額。

    根據兩部門通知,享受稅收優惠的農戶,是指長期(一年以上)居住在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的住戶,包括長期居住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住戶和戶口不在本地而在本地居住一年以上的住戶,國有農場的職工和農村個體工商戶。

    通知明確,位於鄉鎮(不包括城關鎮)行政管理區域內和在城關鎮所轄行政村範圍內的國有經濟的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單位的集體戶;有本地戶口,但舉家外出謀生一年以上的住戶,無論是否保留承包耕地均不屬於農戶。農戶貸款的判定應以貸款發放時的承貸主體是否屬於農戶為準。

    此外,稅收優惠面向的小額貸款,是指單筆且該戶貸款餘額總額在10萬元(含)以下貸款。

責任編輯: 林巧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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