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9日電 中國-拉共體論壇(中拉論壇)首屆部長級會議于2015年1月8日至9日在北京舉行。雙方通過平等友好協商,同意共同制定《中國與拉美和加勒比國家合作規劃(2015-2019)》如下: 第一條 政治和安全 一、加強中國同拉共體及其成員國高層互訪和雙方領導人多邊場合會晤,完善雙方對話磋商機制,充分發揮中拉論壇的平臺作用。 二、擴大中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同拉共體成員國立法機構以及議會組織的往來與合作。 三、考慮開展中國同拉共體成員國政黨、地方政府和青年之間的交流。中方將在今後5年內邀請1000名拉共體成員國政黨領導人訪華。適時舉辦中拉首都市長論壇和中拉地方政府合作論壇。中方將繼續辦好中拉青年政治家論壇。 四、共同努力加強中拉領事關係和領事合作,並根據各自國內法律法規維護雙方企業和公民安全與合法權益。 五、鼓勵中拉司法機構間加強互動,包括司法交流,擴大刑事和民事司法互助合作。雙方同意將現有的中拉法律論壇納入中拉論壇框架下定期舉辦。 六、在預防、打擊和懲治偷運移民和販賣人口,特別是販賣婦女、兒童和青少年的行為,以及保護此類犯罪的受害者方面加強合作,包括保護受害者國際及公認的人權。 七、加強網絡治理和網絡安全對話與合作,共同構建和平、安全、開放、合作的網絡空間,維護國際法原則,建立多邊、多利益攸關方、民主、透明的國際互聯網治理體系。 第二條 國際事務 一、加強在聯合國等國際組織和多邊機制內的對話與合作,尊重聯合國憲章的宗旨和原則以及國際法,維護聯合國權威及其在國際事務中的主導作用。 二、加強在國際經貿金融機構中的合作,改善全球經濟治理,促進可持續和社會包容性發展及消除貧困,推動全球貿易繁榮和可持續發展。 三、就可持續發展和其他全球性問題加強對話與磋商,呼籲國際社會加快制定2015年後發展議程,以有效消除貧困、饑餓和全球性疾病等。 在《聯合國氣候變化框架公約》框架下,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原則,推動氣候變化國際談判進程。 第三條 貿易、投資、金融 一、進一步促進中國同拉共體成員國間貿易和投資。共同努力促進雙向貿易增長和平衡互利發展,力爭10年內雙方貿易額達到5000億美元,雙方投資存量達到至少2500億美元,其中拉共體的投資存量特別關注高科技和高附加值商品生産領域。 二、通過加強合作,在保持傳統貿易基礎上加強服務貿易和電子商務合作,促進貿易平衡發展,並按照世界貿易組織規則以及中國同拉共體成員國家間的貿易協定,妥善處理貿易摩擦。 三、通過建立合資企業和夥伴關係等方式,鼓勵投資促進和便利化。 四、支持辦好中拉企業家高峰會。 五、鼓勵雙方中小微企業加強合作,支持中小企業國際化和參與全球産業鏈。 六、加強海關和質檢合作。 七、加強中央銀行間和金融監管部門間對話與合作。 八、充分利用中拉合作基金、中拉基礎設施專項貸款、中方提供的優惠性質貸款以及其他金融資源,支持中國和拉共體成員國間重點合作項目,同拉美地區的社會、經濟和環境發展需求及可持續發展願景相適應。 九、通過拉美地區開發性金融機構,加強中國和拉共體成員國間合作。 第四條 基礎設施和交通運輸 一、促進中國同拉共體成員國基礎設施領域合作。探討適時舉辦中拉基礎設施合作論壇。 二、加強交通運輸、港口、公路、倉儲設施、商貿物流、信息通信技術、寬帶、廣播電視、農業、能源、電力、住房和城市建設等領域基礎設施建設。 三、鼓勵有實力的中方和拉方企業參與有利於拉美和加勒比一體化和改善中國與拉共體成員國間互聯互通的重點項目。 第五條 能源資源 一、促進更加緊密的中拉能源合作。探討適時舉辦中拉能礦論壇。 二、在平等、整體對等、互利原則,嚴格遵循相關適用法規和最佳國際實踐,及尊重各方對自然資源的充分主權基礎上,加強能源和礦業領域合作,包括技術研發和自然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三、加強雙方在電力領域的合作和投資,包括發電、高壓及超高壓輸電、水資源規劃開發以及生物能、太陽能、地熱和風能等。 四、加強可再生能源管理開發領域技術人員和專家培訓項目。 五、加強合作,促進拉共體成員國實現附加值産品産業化。 第六條 農業 一、繼續舉辦中拉農業部長論壇。 二、加強和深化農業領域合作,包括家禽養殖、林業、漁業和水産養殖。 三、推廣現代農業技術開發和示範,在研發和農業投資開發區建設等方面加強合作,提高雙方農業技術創新、農業生産加工能力和國際競爭力。 四、通過中方倡議設立的中拉農業合作專項資金,鼓勵開展更多農業合作項目。 五、在2014年11月11日于巴西首都巴西利亞舉行的有關家庭農業的拉共體首屆部長會議上通過的拉共體家庭農業路線圖框架下,促進中拉農業合作。 六、在拉共體糧食、營養安全和消除饑餓2025計劃框架下加強中拉合作。 第七條 工業、科技、航空航天 一、探討中國同拉共體成員國共同建設工業園區、經濟特區、高技術産業園,特別是在研發領域,以促進産業投資和産業價值鏈的形成。 二、擴大製造業領域相互投資,推進多雙邊合作工業園區建設,加強建築裝備、石化、農産品加工、清潔能源、機械設備、汽車、航空、船舶及海洋工程裝備、交通裝備、電子設備、數字醫療設備、信息通信技術、技術和專門知識轉讓、生物技術、食品、醫藥等領域互利合作。探討適時舉辦中拉工業發展與合作論壇。 三、拓展互聯網、數字電視、信息通信産業群落開發等信息産業合作。 四、加強中國同拉共體成員國政府間科技對話合作機制。考慮適時舉辦首屆中拉科技創新論壇。歡迎中方正式啟動“中拉科技夥伴計劃”和“中拉青年科學家交流計劃”。 五、共同促進空間技術在綜合風險管理、防災減災、農作物估産、氣候變化影響、遠程教育和醫療等領域的應用,充分照顧小型脆弱經濟體,特別是小型發展中國家的利益和需求。 六、鼓勵雙方民航部門和企業開展有效合作,探討增設連接中國同拉美和加勒比的航線,並通過代碼共享加強航空聯絡,促進旅遊業發展以及中國同拉共體成員國間密切人員往來。 七、加強在可持續性航空燃料,包括可再生航空生物燃料領域的合作。 第八條 教育和人力資源培訓 一、促進教育領域交流、流動性研究項目以及教育部門和教育機構間合作。 二、加強人力資源開發、能力建設和各領域合作。中方將在2015年至2019年期間向拉共體成員國提供6000個政府獎學金名額、6000個赴華培訓名額及400個在職碩士名額。 三、中方將從2015年起正式實施為期10年的“未來之橋”中拉青年領導人千人培訓計劃,並繼續辦好拉美青年幹部研修班項目。 四、促進漢語、英語、西班牙語、葡萄牙語等語言人才培養。中方鼓勵和支持拉共體成員國在中小學開設漢語課程,將漢語教學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拉共體鼓勵中國學校開設西班牙語和英語課程並開展教學,拉共體成員國鼓勵中方在中國學校推廣拉共體官方語言課程。 五、繼續推動拉共體成員國孔子學院/孔子課堂建設和發展。 六、在機構建設方面開展技術合作項目。 第九條 文化和體育 一、共同辦好中方倡議的最好于2016年舉辦的“中拉文化交流年”活動。 二、促進雙方選派高水平藝術團組和藝術家作品參加各自舉辦的國際性藝術節和視覺藝術展覽,鼓勵在傳統文化領域和新興藝術領域以及文化和創意産業開展交流與合作。 三、鼓勵在保護文化遺産以及打擊盜竊、盜掘、文化財産非法出入境等方面開展合作。共同促進實施聯合國教科文組織1970年通過的《關於禁止和防止非法進出口文化財産和非法轉讓其所有權的方法的公約》。 四、擴大體育交流與合作,鼓勵互派運動員參加各類體育賽事,建設高水平體育中心。 第十條 新聞、媒體、出版 一、加強中國同拉共體成員國政府新聞部門間對話與合作,探討商簽廣播電視電影領域綜合協議。 二、支持雙方新聞媒體開展合作,鼓勵互派常駐記者、開展聯合採訪、互換新聞和開展人員培訓。鼓勵雙方有實力有影響的網絡媒體在門戶網站開發、新媒體能力建設等方面加強合作。歡迎中國廣播電視節目在拉美和加勒比地區落地。 三、鼓勵雙方出版界開展合作。鼓勵翻譯出版對方文學作品。 第十一條 旅遊 一、加強中國同拉共體成員國政府旅遊部門間對話與合作。 二、鼓勵和幫助雙方國家旅遊部門和國有及私營旅遊企業參加旅遊宣介活動。 三、推動旅遊雙向投資,鼓勵雙方企業合作開發旅遊項目。 四、加強中國同拉共體成員國消費者保護部門間對話與合作,重點保護國際旅客的消費者權利。 第十二條 環保、災害風險管理和減災、消除貧困、衛生 一、在南南合作框架下開展氣候變化領域合作,包括向有關國家推廣低碳、物美價廉、節能、可再生技術。 二、在生物多樣性保護、海岸生態系統保護、保護區管理、環境友好技術、水資源保護、荒漠化治理、污染控制與治理等領域加強合作,共同提高環境保護能力。 三、通過開發和分享人力與技術資源等方式,在自然災害管理、防備、預防和降低風險以及應對氣候變化其他影響等方面加強合作。 四、鼓勵和支持雙方紅十字會等團體開展合作,協作開展人道主義合作,支持聯合國糧農組織、世界糧食計劃和國際農業發展基金等組織開展工作。 五、推動雙方扶貧、消除饑餓和社會救助機構開展對話和分享最佳作法,考慮拉共體公共社會政策行動計劃涉及的優先領域。 六、在疾病控制、地區或全球流行性疾病、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處理等方面擴大交流與合作。 第十三條 民間友好 一、鼓勵中國同拉共體成員國民間團體、學術機構、重要智庫等開展交流。支持2015年9月在中國杭州舉辦“第五屆中拉民間友好論壇”。繼續支持中拉智庫交流論壇活動。 二、深化雙方婦女組織間友好合作,共同促進性別平等和增強婦女權能。 第十四條 關於倡議的落實 本規劃將根據各自國內政策和法規,按照靈活和自願參與原則予以實施,並且不影響任何已經達成一致的雙邊合作項目,也不替代各方已經達成一致的雙邊協定、決定或承諾。 為此,有必要就涉及拉共體所有成員國的合作項目、計劃和倡議的制定及後續落實設立各方同意的程序。 本規劃所述合作領域為提示性且不具排他性。 具體合作倡議的落實或有關規則的通過將由中國同有關拉美和加勒比國傢具體商定。任何拉共體成員國可在預先確定的時間段內或無時限要求的情況下,完全或部分退出某項已獲批准的倡議,且這不影響該國在獲得中國及其他參與國許可後重新完全或部分參與實施該倡議。 在落實本合作規劃過程中,將適當考慮拉共體成員國中最不發達國家、內陸發展中國家和小島嶼發展中國家面臨的挑戰和需求。 中國和拉共體成員國將繼續保持磋商,以完善和加強本合作規劃的內容及其實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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