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2日電(記者 安蓓、趙超)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12日説,根據新修訂的《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我國禁止新建煤礦及選煤廠建設永久性煤矸石堆場,確需建設臨時堆場(庫),原則上佔地規模按不超過3年儲矸量設計,且應有後續綜合利用方案。 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個部門日前以聯合令的形式發佈了《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版)》。 這位負責人説,此次修訂主要在立項審批、土地約束、環境保護、安全生産等方面強化了對企業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相應的鼓勵和處罰措施也更加明確。同時,進一步建立完善了煤矸石産生和利用情況的統計體系,對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也強化了相關技術指標和環境保護要求。 我國于1998年發佈《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隨著潔凈煤技術的發展,煤炭洗選量不斷增加,洗矸産量增加的壓力逐步增大,同時隨著國家政策調整,新形勢、新要求尤其是資源和環境的約束都對深入推動煤矸石綜合利用持續發展提出了挑戰,原有管理辦法已不適應客觀現實發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 2013年我國煤炭産量約37億噸,較2005年增長近70%,同年煤矸石排放總量達到7.5億噸,較2005年增長近1倍,預計2015年煤矸石排放量將接近8億噸,累計堆存量45億噸,形成的煤矸石山2600多座,佔地1.3萬公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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