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就新修訂的《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1-12 16:57 來源: 發展改革委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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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家發展改革委等10個部門以聯合令的形式發佈了《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2014年修訂版)》(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記者就此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有關負責人。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我國煤矸石綜合利用的有關情況。

  答:1998年原國家經貿委、煤炭工業部、財政部等8部門聯合發佈了《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辦法》,界定了煤矸石綜合利用的範圍,提出堅持""因地制宜、積極利用""的指導思想,明確了相關優惠政策及管理措施,促進了煤矸石綜合利用健康發展。近年來,在國家産業政策引導和相關優惠政策扶持下,極大推動了我國煤矸石綜合利用事業的發展。

  一是綜合利用規模穩步增長。煤矸石綜合利用率由1998年的41%提高至2013年的64%。2013年我國煤矸石産生量約7.5億噸,綜合利用量4.8億噸,其中,煤矸石等低熱值燃料發電機組總裝機容量達3000萬千瓦,年利用煤矸石1.5億噸,綜合利用發電企業達400多家,年發電量1600億千瓦時,佔利用總量的32%;生産建材利用煤矸石量5600多萬噸,佔利用總量的12%;土地復墾、築路等利用煤矸石2.6億噸,佔利用總量的56%。

  二是利用領域不斷擴寬。我國煤矸石綜合利用從""以儲為主""發展到""儲用結合"",目前煤矸石綜合利用途徑除在建築工程、生産建材産品、綜合利用發電、土地復墾、築路外,還擴展到井下充填、回收礦産品、制取化工産品等方面,涉及建材、建築、冶金、農業等多個領域。

  三是技術裝備水平不斷提升。煤矸石生産建材産品技術裝備達到國際先進水平。高參數、高效率、大容量循環流化床鍋爐燃燒技術廣泛應用於煤矸石發電機組,13.5萬千瓦及以上單機容量煤矸石發電機組佔煤矸石發電總裝機容量70%以上。""矸石充填置換煤關鍵技術研究與應用""項目獲國家科學技術進步二等獎。煤矸石生産增白和超細高嶺土、氯化鋁和特種硅鋁鐵合金等新産品,煤矸石深加工技術取得突破。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管理辦法》的修訂背景。

  答:近年來煤矸石綜合利用雖然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我國以煤為主的能源結構沒有改變,且隨著潔凈煤技術的發展,煤炭洗選量不斷增加,洗矸産量增加的壓力逐步增大,同時隨著國家政策調整,新形勢、新要求尤其是資源和環境的約束都對深入推動煤矸石綜合利用持續發展提出了挑戰,原有管理辦法已不適應客觀現實發展的需要,亟待修改完善。這次修訂主要是綜合考慮以下三方面因素作出的。

  一是適應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十二五""以來,國際上對於節能減排和氣候變化的關注度不斷提高,黨的十八大報告中也將生態文明建設提升到國家戰略高度。但隨著近幾年霧霾天氣的頻繁出現,大氣污染防控形勢異常嚴峻。煤矸石作為煤炭生産的副産物,其堆積不僅佔用大量土地資源,而且自燃的矸石山排放大量SO2和粉塵,對周邊生態環境造成污染。面對日趨嚴格的節能環保要求,單純對於煤矸石的堆存、排放等末端環節提出環保要求已經不能滿足煤炭産業綠色發展的需要,應從全産業鏈的角度,依據減量化、再利用、資源化的要求提出新的管理模式。需要針對政策、法規、技術、市場等多方面新變化,在更高的起點上進行頂層設計,促進煤矸石綜合利用良性發展。

  二是應對煤矸石産量不斷增長的需要。隨著國民經濟發展對於煤炭需求的增長,煤炭産量逐年提高,2013年我國煤炭産量約37億噸,較2005年增長近70%,同年煤矸石排放總量達到7.5億噸,較2005年增長近1倍,預計2015年煤矸石排放量將接近8億噸,累計堆存量45億噸,形成的煤矸石山2600多座,佔地1.3萬公頃。隨著潔凈煤技術的發展及採煤機械化水平的提高,煤矸石的比例還將逐步增加,煤矸石綜合利用仍面臨較大壓力和挑戰,要在管理上制定新措施,進行有序引導和規範,切實提高煤矸石綜合利用量。

  三是理順現有管理體制的需要。原有《管理辦法》由國家經貿委會同煤炭部、財政部、電力工業部、建設部、稅務總局、土地管理局、建材工業局等8部門聯合發佈,隨著行政體制改革的深入,其中多個部門已經撤銷或進行職能轉變。因此,應當通過修訂《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主體,理順相關部門在煤矸石綜合利用管理中的職責,形成完善有效的管理體制和框架。目前,煤矸石綜合利用工作涉及國家發展改革委、科技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稅務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等部門,為此我委聯合上述部門共同修訂發佈《管理辦法》。

  問:《管理辦法》主要在哪些方面進行了修訂?

  答:此次修訂主要在立項審批、土地約束、環境保護、安全生産等方面強化了對企業和各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的要求,相應的鼓勵和處罰措施也更加明確。同時,進一步建立完善了煤矸石産生和利用情況的統計體系,對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也強化了相關技術指標和環境保護要求。

  一是明確了煤矸石綜合利用應堅持減少排放和擴大利用相結合,實行就近利用、分類利用、大宗利用、高附加值利用,加強全過程管理,提高煤矸石利用量和利用率的總體要求。

  二是建立完善了煤矸石産生和利用情況的統計機制。明確地市級環境保護部門、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會同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統計和發佈本地區煤矸石産生、貯存、流向、利用、處置等數據信息。各省(區、市)環境保護部門和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將本地區上年度統計數據報環境保護部、國家發展改革委。

  三是在立項審批、土地、環境保護等方面建立了相應約束機制和指標要求。辦法規定煤炭開發規劃和建設項目的可行性研究報告中須編制煤矸石綜合利用和治理方案,明確煤矸石綜合利用途徑和處置方式。禁止新建煤礦及選煤廠建設永久性煤矸石堆場,確需建設臨時堆場(庫),其佔地規模要與煤炭生産和洗選加工能力相匹配,原則上佔地規模按不超過3年儲矸量設計,且應有後續綜合利用方案。煤矸石臨時性堆放場(庫)選址、設計、建設及運行管理應當符合《一般工業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污染控制標準》、《煤炭工程項目建設用地指標》等相關要求。煤矸石發電要嚴格執行《火電廠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等相關標準規定的限值要求和總量控制要求。煤矸石使用量要不低於入爐燃料的60%(重量比),且收到基低位發熱量不低於1200千卡/千克。

  四是對煤炭産量超億噸的産煤省份提出進一步要求。明確提出主要産煤的省份(內蒙古、山西、陜西、河南、山東、新疆、貴州、安徽、雲南等)資源綜合利用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組織編制本行政區域煤矸石綜合利用發展規劃。

  五是鼓勵措施和處罰更加明確。通過國家科技計劃(基金、專項)等,對煤矸石高附加值利用關鍵共性技術的自主創新研究和産業化推廣給予支持。煤矸石利用單位可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申請享受並網運行、財稅等資源綜合利用鼓勵扶持政策。對符合燃煤發電機組環保電價及環保設施運行管理的煤矸石綜合利用發電(含熱電聯産)企業,可享受環保電價政策。對弄虛作假、不符合質量標準和安全要求、超標排放的,取消其享受國家財稅、價格等鼓勵扶持政策資格,對已享受國家鼓勵扶持政策的,將按照有關法律和相關規定予以處罰和追繳。

責任編輯: 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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