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福州1月13日電(記者 鄭良)福建省高級法院13日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該省近日出臺的辦理危害食品藥品安全刑事案件指導文件,明確提出對於該類犯罪案件嚴格依法適用緩刑、免予刑事處罰,明確了不適用緩刑、免刑的具體情形,在程序上對緩刑、免刑限制運用。 福建省高級法院副院長謝開紅介紹説,2010年以來,福建法院審理涉及食品藥品安全刑事犯罪案件逐年上升,從2010年審結9件24人飆升至2014年的235件376人。 謝開紅説,隨著依法打擊食品藥品犯罪活動深入開展,懲辦此類犯罪出現不少新情況、新問題,特別是在犯罪金額認定,有關檢驗鑒定、新類型犯罪行為定性、法律和政策把握等方面都急需規範,以統一執法司法尺度。 福建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聯合出臺的文件,規範了食品藥品犯罪案件證據適用規格和標準,明確濫用食品添加劑、食品加工助劑,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行為,構成犯罪。 謝開紅介紹説,對於實踐中出現的制售“病死或死因不明”或因病瀕死的畜、禽等認定難問題,福建的新規明確,制售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獸、水産動物及其肉類、肉類製品的,應當認定為刑法規定的“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罪。 福建新規規定,對於涉案食品、藥品是否“不符合安全標準”或“有毒、有害”及假劣藥品等,要依法加強組織檢測、鑒定或評估,防止相關案件因未作檢測、鑒定等而降格處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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