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廣州1月13日電(記者 葉前)廣東省人大常委會13日在表決《廣東省環保條例(修訂草案)》時對第十九條進行單獨表決。這是地方法規草案制定和修訂過程中首次對個別重要條款進行單獨表決。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員會負責人説,當日經常委會主任會議討論,決定在表決修訂草案表決稿前,先就修訂草案表決稿第十九條進行單獨表決。 該條款規定,“設立跨行政區劃環境資源審判機構,審理跨行政區劃環境污染案件”。 廣東省人大法制委認為,我國目前各級法院、檢察院按地區設置,設立跨地區環境資源審判機構,有利於促進和保障環境資源法律的全面正確施行,統一司法裁判尺度,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環境權益。 “此次對該條款單獨表決,首先是落實十八屆四中全會有關依法治國的重大決定,也是通過地方立法加強環境資源保護工作、回應人民群眾環境資源保護新期待的需要。”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有關負責人説。 十八屆四中全會通過的《關於全面推進依法治國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指出,“完善法律草案表決程序,對重要條款可以單獨表決”。 2014年11月26日,廣東首個予以落實。廣東省人大常委會第十二次會議作出決定,對法規案中個別重要條款可單獨表決。 廣東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主任王波表示,對個別重要條款單獨表決,應對法規草案中某些重要條款意見分歧較大、爭執不下、久拖不決等情況,有利於解決立法中部門化傾向、爭權諉責現象較為突出等問題,進一步提高立法效率。 根據當天表決,這一條款單獨表決獲得通過後,修訂草案也表決獲得通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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