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1月15日電 最高檢日前通報11起檢察機關司法不規範典型案件,這些案件中,有的違規扣押涉案財物,有的違規辦案導致辦案安全事故,也有的干預案件辦理、徇私枉法等。最高檢要求各級檢察機關引以為戒,深入剖析問題産生的根源,從中汲取深刻教訓,紮實開展規範司法行為專項整治工作,嚴肅整治司法不規範突出問題。通報的11起案件分別是: 河北省河間市檢察院副檢察長趙永勝、反瀆局副局長朱金仲、幹警王任珠等人違規扣押涉案財物案。2012年4月,朱金仲、王任珠在查辦楊某涉嫌非法倒賣土地使用權案時,收取當事人涉案款80萬元,沒有出具任何憑證,提取筆錄沒有繳款人的確認簽字,未履行相關法律手續。移送審查起訴時,偵查卷宗中沒有涉案款的任何記載,偵查終結報告中也未提及涉案款問題。該院對楊某決定採取取保候審強制措施,朱金仲、王任珠將楊某家屬所交2萬元保證金交給內勤保管,內勤將該款存放在辦公室裏。2013年6月,趙永勝受到警告處分,朱金仲、王任珠受到記過處分。 山西省壽陽縣檢察院違規辦案導致辦案安全事故案。2014年7月,壽陽縣檢察院對曹某涉嫌受賄罪進行調查,並採取指定居所監視居住強制措施。7月6日淩晨,看管人員將曹某使用過的一次性剃鬚刀隨意丟棄在房間內垃圾桶內,導致發生曹某用剃鬚刀刀片自殺的責任事故。2014年9月,該院檢察長張群星、副檢察長武豐敬受到記大過處分,職務犯罪預防偵查局局長朱勝受到記大過處分並辭職。 貴州省惠水縣檢察院違規辦案導致辦案安全事故案。2012年12月,惠水縣檢察院辦理王某涉嫌受賄案時,在訊問過程中未進行同步錄音錄像。同年12月14日晚,押解王某到看守所實行關押,因看守所大門未開,當繞行至武警中隊大門門柱附近時,由於看管不嚴,王某突然掙脫押解人員的約束,用頭猛撞大門水泥柱後倒地,經醫院搶救無效死亡。2013年10月,該院檢察長韋松受到記過處分,副檢察長吳勇受到記大過處分,反貪局副局長金凡、劉學琴和公訴科科長閻幫榮等受到記過處分。 內蒙古自治區五原縣檢察院副檢察長梁飛雲干預案件辦理案。2014年2月12日,五原縣檢察院反貪局辦案人員經檢察長同意,在辦案區候談室與案件當事人清點核對有關賬目。在此期間,梁飛雲接受當事人請托向辦案人員打探案情,後以使用辦案區未經其批准為由,將在辦案區工作的6名辦案人員及1名案件當事人用鏈鎖鎖在辦案區內,時間長達20多分鐘,檢察長責令其開門仍拒不執行,後經辦案人員使用絞磨機將鏈鎖切斷,才將辦案區門打開。2014年2月,梁飛雲受到記大過處分。 上海市浦東新區檢察院社區檢察處書記員劉一定洩露案件秘密案。2014年7月至9月,長期病休在家的劉一定在明知徐某係市紀委"505專案"調查對象的情況下,多次與徐某通電話及見面聯絡。在有關部門對"505專案"被調查人張某採取強制措施後,劉一定向同事打探案件進展情況,並將了解到的情況告知徐某。2014年12月,劉一定受到記大過處分。 遼寧省淩海市檢察院反瀆局局長郭守信弄虛作假案。郭守信為完成2012年度考核任務,偽造淩海市沈家臺鎮森林失火案中藺某、于某等人的判決書,上報遼寧省錦州市檢察院。2014年5月,郭守信受到記大過處分。該院檢察長王慶軍、副檢察長郭武對郭守信弄虛作假行為,事先沒有發現,知情後沒有及時予以糾正。王慶軍受到記過處分,郭武受到警告處分。 江蘇省淮安市淮陰區檢察院警務科副科長吳文新徇私枉法案。2014年6月,吳文新被安排對涉嫌行賄犯罪被監視居住的邵某執行看管任務。其間,吳文新獲知其親戚丁某收受邵某人民幣1萬元和一箱酒的案情後,多次向丁某電話詢問有無此事,並讓丁某刪除通話記錄。後吳文新又對邵某講"説假話人家會找你算賬的,該糾正就要糾正過來"等,給邵某造成心理壓力,致邵某在被刑事拘留當日全面翻供,影響案件辦理。2014年7月,吳文新受到撤職處分。 河南省南陽市檢察院控申處涉法涉訴案件評查辦副主任張永先違反辦案紀律案。2014年3月,張永先在信訪接待中,與信訪人李某進行談話、勸訪時,使用粗俗、下流語言對無關人員進行侮辱、詆毀,其言行被李某錄音並向有關部門反映,造成惡劣的社會影響。2014年12月,張永先受到降級處分。 重慶市北碚區檢察院偵監科原幹警李小彬受賄案。2013年2月,李小彬接受犯罪嫌疑人程某及其妻子的請托,幫他們打探案情,先後5次收受程某及其妻子所送錢款共計人民幣12萬元。2014年10月,李小彬因犯受賄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一年,並處沒收財産人民幣1萬元。2014年12月,李小彬被開除公職。 四川省宣漢縣檢察院駐看守所檢察室幹警龔剛臨濫用職權案。2013年4月,龔剛臨在受理在押人員冉某舉報他人涉嫌犯罪的過程中,沒有按照規定對在押人員的舉報進行登記並處理。2013年8月,龔剛臨未經同意,擅自為犯罪嫌疑人冉某出具了檢舉他人立功的證明材料。2014年11月,龔剛臨受到記過處分。 陜西省丹鳳縣檢察院民行檢察科科長賀丹斌私自會見案件當事人及其代理人案。2012年5月,賀丹斌在辦理盧某民事申訴案時,了解到盧某的代理人張某準備去河南省淅川縣和禹州市找證人調查取證。為進一步了解案情,賀丹斌隨張某等人一同前往調查取證並旁聽了全過程,後張某在調查筆錄上署上賀丹斌的名字。在隨後的12份證人證言的調取中,賀丹斌並未參與,但張某為增強證據效力,也私自署上賀丹斌的名字。2014年4月,賀丹斌受到記過處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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