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充分發揮巡視監督作用,建立起常態化的密切協作配合機制,增強懲治腐敗的工作合力,提高巡視工作水平,最近,廣西制定出臺《關於在巡視工作中加強協作配合的意見》,對紀檢監察機關、政法機關,組織、審計、信訪等部門,企業、高校及其他單位的主管部門,各設區市在巡視工作中加強與巡視機構的協作配合作出了具體明確的規定。 《意見》規定,廣西巡視工作實行巡視前信息提供和情況通報制度。開展巡視前,有關機關、部門和地方應如實向巡視組提供信息、通報情況,在收到自治區巡視辦商請函後,5個工作日內通過巡視辦向巡視組書面提供被巡視地區、單位領導及其班子成員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鬥爭、執行八項規定和加強作風建設、嚴明黨的政治紀律、執行民主集中制和幹部選拔任用等方面存在的問題;按照要求指派有關處室負責人參加由自治區巡視工作領導小組領導主持召開的巡視前情況通報會,分別向巡視組通報被巡視地區、單位的有關情況;根據巡視工作需要,向巡視組組長詳細介紹涉及被巡視地區、單位領導幹部的問題反映和巡視中需要重點關注的問題。 《意見》還規定了巡視期間重要情況通報、巡視對象建議名單溝通、巡視與查辦案件有機結合協作、巡視與幹部工作銜接、專業力量協助支持、巡視移交問題線索優先辦理、巡視約談等方面的責任。同時,對巡視辦、巡視組和各有關單位提出明確要求,確保協作配合工作落到實處。(記者 李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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