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年底,飽受消費者詬病的“蘭州市部分4S店向消費者強行搭售商業保險行為”屢遭投訴後,省工商局根據消費者投訴對在蘭部分4S店進行行政約談引起廣泛關注。今後,凡是發生群體性投訴的,或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未採取有效措施的等八種行為,都可能要接受轄區工商機關的行政約談。這是省工商局近日印發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消費維權行政約談制度》(以下簡稱《制度》)做出的規定。 據介紹,消費維權行政約談是工商機關對流通領域商品質量和服務質量存在的突出問題,督促經營者切實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落實長效管理機制的行為。《制度》旨在進一步完善流通領域商品和服務質量監督管理機制,規範工商機關依法行政,強化經營者自律,及時預防、有效處理社會普遍關注的重點和潛在的消費糾紛,預防和避免消費糾紛升級,促使消費糾紛由“事後處理型”向“事前服務型”轉變。 《制度》規定八種行為將實施約談:發生群體性投訴的商品;經營者一年內因商品或服務重大質量問題被消費者投訴累計3次以上的;因商品或服務質量問題對消費者提出的賠償要求故意拖延或無理拒絕累計2次以上的;商品質量抽檢認定存在的質量問題具有典型性、代表性和傾向性的;經營者對工商機關依法組織的商品質量抽檢不積極配合、無故拒絕的;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服務質量存在缺陷或安全隱患且未採取有效措施的;工商部門認為需要約談的其他情形的等。《制度》同時規定,對拒不參加約談或約談後不落實整改措施、不履行法定義務的經營者,工商機關將其列為重點監管對象,對調查核實的違法行為,依法予以行政處罰,並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公示。(記者 伏潤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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