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國家稅務總局對《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全面修訂,進一步完善了車購稅徵管制度,加強了車購稅徵收管理,提高了車購稅徵管工作效率與服務質量。辦法對制定依據、徵稅範圍、納稅申報、計稅價格、退免稅管理、完稅證明等原則性條款進行規定。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修訂後的車購稅徵管辦法,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公告按照辦法的體例結構和組織順序,依循細化辦法有關規定或補充辦法未規定內容的基本思路進行制定,共二十三條,其中十二條對辦法中的有關規定進行了細化,十一條對辦法中未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公告對於基層稅務機關及納稅人辦理車購稅具體業務具有指導性作用。 在近年來的稅收徵管實踐中,各地稅務機關及納稅人陸續對車購稅政策及管理中的一些概念界定、業務辦理事宜提出了建議和意見,如進口車庫存三年的界定問題,未核定最低計稅價格車輛申報計稅價格明顯偏低時計稅價格的核定方法等。國家稅務總局對上述情況進行了調查研究,在本公告中對類似情況均進行了明確,如:“購買之日”、“進口之日”、“取得之日”、“進口自用”、“進口舊車”、“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受損的車輛”、“庫存超過3年的車輛”、“行駛8萬公里以上的試驗車輛”等。此外,公告還對車購稅徵管資料的存儲方式(電子、紙質)及紙質徵管資料的保存期限、車購稅徵管資料內容、“稅款足額入庫”的情形進行了明確;公告附件對車購稅表證單書進行了規範。 特此發佈公告予以明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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