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3日,寧夏回族自治區公安廳、經信委、環保廳、農牧廳、質監局五部門聯合發出通知,落實《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暫行辦法》。該辦法是新《環保法》實施細則之一,通過暗管、滲井、滲坑等逃避監管方式排污的23種違法情形,均適用行政拘留。 新《環保法》對嚴重環境違法行為除實施“按日計罰、責令停業、關閉企業”等更加嚴厲的處罰規定外,還要對有關責任人實行行政拘留。暫行辦法明確了23種具體違法情形,並將違法行為主要獲利者和生産、經營中有決定權的管理、指揮、組織等人員確定為直接責任人員。列明了行政主管部門移送適用行政拘留環境違法案件時,在移送材料、移送時限、案卷規範、公安機關受理等方面的具體要求。公安機關對移送的案件,認為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依法決定行政拘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將決定書抄送案件移送部門。(記者 李錦 實習生 劉丹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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