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署關於2448宗礦業權的審計結果 (2015年2月6日公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的規定,2013年至2014年,審計署對山西、內蒙古、河北、河南、黑龍江、安徽、湖南、雲南、江西、陜西、甘肅、湖北、海南和重慶等14個省(自治區、直轄市)部分探礦權採礦權(以下合稱礦業權)進行了審計,重點對2448宗礦業權(詳見附件1)2004年以來的出讓交易及礦業權相關資金徵管進行了核查。總的看,近年來,相關地方貫徹執行礦産資源有關政策規定,不斷加強礦業權出讓交易及相關資金徵收管理,推進礦産資源整合和交易市場建設,資源開發利用效率有所提高。但是,一些地區礦業權管理不嚴格、操作不規範,此次審計發現806宗礦業權出讓和交易中存在違法違規事項(詳見附件2),有的礦産及財稅主管部門欠徵、違規使用礦産資源收入。具體情況: 一、地方礦産主管部門違規審批辦理礦業權登記,涉及716宗礦業權(詳見附件3)。主要有三種情況: 一是超越權限審批或採取“化大為小、化整為零”方式規避審批權限制約,批准並頒發勘查許可證或採礦許可證。按照國家規定,金、鉛、鋅等礦産勘查投資大於500萬元的探礦權、礦床儲量規模為大型以上的採礦權,煤炭勘查區塊面積大於30平方公里的探礦權等,均應由國土資源部頒發許可證,但審計發現有75宗礦業權未按上述規定報國土資源部審核頒證,而是由省級及以下礦産主管部門審核頒發了許可證,其中計劃勘查投資額最大的為655.72萬元,煤炭勘查區塊面積最大的為303.99平方公里。 二是違規批准不符合法定條件、申報資料等手續不全的礦業權辦理新立、延續或變更登記手續。其中,違規批准新立礦業權主要包括未取得環境影響評價等審批手續、礦業權設置方案未經批准、礦業權申請人不具備規定資金或法人資格等條件、與其他礦業權勘查(礦區)範圍重疊等4種情形,分別涉及礦業權170宗、27宗、25宗和7宗;違規批准延續礦業權,主要包括同一勘查階段延續探礦權未按規定縮減勘查面積、未按規定繳納價款仍批准延續等2種情形,分別涉及礦業權100宗和60宗。 三是以招商引資、解決歷史遺留問題、發展旅遊、支持企業發展等名義違規協議出讓礦業權。國土資源部明確規定,2003年8月起,對國家出資探明的礦産地等礦業權實行招標拍賣掛牌出讓,2006年1月進一步明確了礦業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的範圍,但審計發現有252宗礦業權存在違規協議出讓問題。 二、地方礦産主管部門、地勘單位或國有礦業企業違規定價出讓轉讓或收購礦業權及相關股權,涉及90宗礦業權(詳見附件4)。主要有兩種情況: 一是出讓轉讓或收購礦業權時,未經評估直接定價或先定價後評估逆程序運作,涉及85宗礦業權及相關公司股權。以上做法,違反了關於出讓轉讓國家出資勘查形成的礦業權、礦山企業重組改制、國有産權變動和收購非國有資産涉及礦業權時,均應委託有資質的評估機構對礦業權進行評估,並以經核準、批准的評估值作為確定出讓、轉讓或收購價格的參考依據的規定。 二是違規操控礦業權及相關公司股權出讓轉讓價格,涉及5宗礦業權。主要手法包括虛增資源儲量、漏評伴生資源儲量、調整評估參數等,有的實際未按合同約定價格支付轉讓款。 三、地方礦産主管部門和稅務機關欠徵礦産資源相關資金200.09億元(詳見附件5)。地方礦産主管部門欠徵礦業權價款189.98億元,欠徵礦業權價款滯納金和資金佔用費5.21億元,欠徵礦産資源補償費4.11億元,欠徵礦業權使用費4195.88萬元;地方稅務機關欠徵資源稅3687萬元。 四、地方礦産和財政主管部門違反規定用途使用礦産資源相關資金106.39億元(詳見附件6)。地方財政部門和礦産主管部門超出規定用途,用於其他工程建設60.89億元,用於平衡預算收支36.83億元、彌補行政經費2.07億元,用於違規出借6.6億元。 對上述問題,審計署已經依法出具審計報告、下達審計決定。審計發現的涉嫌違法違紀案件線索,已依法移送有關部門進一步查處。 至2014年底,通過追繳、沒收違法所得、按原渠道歸還資金等措施,整改違法違規問題金額共計69.68億元,制定完善礦業權及價款稅費管理等制度40余項。下一步,審計署將繼續跟蹤整改情況。具體整改結果由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向社會公告。涉嫌違法違紀案件線索,待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後再行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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