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6日電(記者 韓潔、申鋮)財政部6日對外發佈新版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更加強調厲行節約反對浪費,並明確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協議的服務項目和要求。 此次財政部制定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辦法》是落實《黨政機關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中央和國家機關會議費管理辦法》等規定的重要體現,旨在加強和規範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節約會議費支出,降低行政運行成本。 辦法重申,各級黨政機關舉辦的會議,除採用電視電話、網絡視頻方式以及在本單位或本系統內部會議室、禮堂、賓館、招待所、培訓(會議)中心等舉辦的外,應當在會議定點場所召開。 各地區確定的會議定點場所在全國範圍內實行資源共享,各級黨政機關舉辦會議共同使用,執行統一的會議定點場所目錄和相同的協議價格。 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的內容包括住宿房間價格、會議室租金和伙食費。住宿房間價格按標準間、單人間和普通套房三種類型確定。會議室租金按照大會議室、中會議室、小會議室三種類型確定。伙食費標準按照每人每天確定或明細到單餐。 辦法強調,黨政機關在會議定點場所舉辦會議應當嚴格執行定點協議,不得要求會議定點場所虛報會議天數、人數、開具虛假發票等。此外,會議定點場所有權拒絕黨政機關提出的超出協議的服務項目和要求。 辦法還明確,會議定點場所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經調查屬實,第一次予以書面警告,第二次取消會議定點場所資格,情節嚴重的不得參加下一輪次的會議定點場所政府採購。 這些行為包括無正當理由拒絕接待黨政機關會議;超過協議價格收取費用或採取減少服務項目等降低服務質量;提供虛假發票;未按規定提供發票、費用原始明細單據、電子結算單等憑證;不配合、甚至干擾阻撓財政部門正常核查工作;違反協議規定的其他事項等。 新管理辦法自發佈之日起實行。2006年發佈的《中央國家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辦法》和2012年發佈的《關於進一步加強黨政機關出差和會議定點管理工作的通知》同時廢止。其他黨政機關會議定點管理規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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