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呼和浩特2月10日電(記者 湯計 劉懿德)“要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決不允許‘呼格案’的悲劇重演!”內蒙古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院長胡毅峰在10日下午召開的內蒙古全區中院院長會議上説。 胡毅峰在會上總結了造成“呼格案”錯判的原因:“造成此案錯判的原因當然很多,但從法院的角度看,主要是在證據的收集、鑒定、審查、採信上存在失誤。其中關鍵的有五個方面:一是對被告人有罪供述中與現場勘察不一致的地方沒有作進一步的比對和核查;二是對被告人指甲附著物的鑒定只是進行了血型鑒定,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但卻作為定案的主要證據;三是對被告人的無罪供述和後來的翻供未進一步查清原因和理由就盲目定案;四是在當時的歷史時期,公檢法之間強調配合,在制約方面有不到位的地方;五是當時無罪推定等先進的司法理念還沒有得以確立。” 胡毅峰表示,此案帶來的教訓是極其深刻的,具體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必須堅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無論被告人還是其他訴訟參與人,都要保證有平等的權利和機會;二是必須堅持證據裁判原則,嚴格把握證明標準,依法排除一切非法證據和合理懷疑,堅決守住防止冤假錯案的底線;三是必須建立以審判為中心的訴訟制度,一切以審理查明的事實和證據為根據,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迫被告人自證有罪;四是必須強化各司法機關之間的監督制約作用,確保其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各司其職,相互監督制約,這是避免冤假錯案的重要保證。 胡毅峰説:“內蒙古全區法院要嚴把案件事實關、證據關、法律關,確保無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決不允許‘呼格案’的悲劇重演!”他要求全區各級法院完善冤假錯案申訴立案機制,對於當事人或親屬長期反復申訴,服刑罪犯長期拒絕減刑等案件,要高度重視、認真復查,準確把握啟動再審的條件,使確有錯誤的案件能夠及時進入再審程序。對凡是確有錯誤的案件,一律堅決依法予以糾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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