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進一步完善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框架,中國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杠桿率管理辦法》(銀監會2011年第3號令,以下簡稱《辦法》)進行了修訂,于近日正式發佈。 2010年12月,巴塞爾委員會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引入杠桿率指標,作為風險加權的資本充足率的有益補充。據此,銀監會于2011年6月發佈了《辦法》,確立了我國銀行業杠桿率監管政策的總體框架。為解決由於各國會計準則存在差異,對杠桿率框架下衍生産品、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存在不同理解,影響了杠桿率指標全球實施一致性問題,巴塞爾委員會于2014年1月發佈了《第三版巴塞爾協議杠桿率框架和披露要求》,對杠桿率國際規則進行了修訂。銀監會根據巴塞爾委員會的杠桿率新規則,結合近年來《辦法》在我國的實施情況,在廣泛調研、充分論證、認真測算的基礎上,對《辦法》進行了修訂。 修訂後的《辦法》保持了原有的基本框架和監管標準,共有5章、25條和3個附件,規定了杠桿率監管的基本原則、杠桿率的計算方法、披露要求和監督管理等。 《辦法》所做的主要修訂與巴塞爾委員會對杠桿率國際規則所做的修訂保持一致,主要對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表外項目的計量方法進行了調整,進一步明確了衍生産品和證券融資交易等敞口的計量方法。同時,對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披露提出了更為明確、嚴格的要求。 修訂後的《辦法》不再要求承兌匯票、保函、跟單信用證、貿易融資等其他表外項目均採用100%的信用轉換系數,而是根據具體項目,分別採用10%、20%、50%和100%的信用轉換系數。定量測算結果顯示,根據修訂後的《辦法》,我國相關商業銀行的杠桿率水平有所提升,沒有提高對商業銀行的資本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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