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2月12日電(記者 孫聞、陳菲)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日前下發《關於在刑事執行檢察工作中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指導意見》。法學界專家認為,作為人民檢察院落實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戰略的重要舉措之一,意見的下發對確保刑事案件辦理質量、維護司法公正、維護在押人員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平正義具有重要意義。 強化檢察機關防冤糾冤“鐵閘”功能 專家認為,冤假錯案之所以頻繁發生,一個重要原因是刑事強制措施及刑事判決執行環節監督不足。意見下發的一個重要意義在於進一步明確了對上述領域的監督主體責任,“給權力紮緊了籬笆”。 日前,“最高人民檢察院監所檢察廳”更名為“最高人民檢察院刑事執行檢察廳”,主要負責對全國檢察機關刑事執行法律監督工作的指導。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陳衛東認為最高檢刑事執行檢察廳結合自己新職能定位,制定和下發這個意見,明確了刑事執行檢察各環節防止和糾正冤假錯案的監督職能,是司法實踐中的創新之舉。 “無監督的權力必然導致濫用。意見強化、細化檢察機關的監督職能,對刑事執行各環節進行嚴格監督,能夠有效減少冤假錯案發生的現實危險。”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合夥人律師邵守剛説,“意見的實施有助於完善檢察機關的監督工作機制,進一步夯實防範冤假錯案的制度基礎。” 把住在押人員入、出看守所這個“要害點” 專家認為,意見的14條措施將監督的觸角伸向刑事執行檢察每一個具體環節,將監督視野覆蓋了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人群,這是意見的一個突出亮點。 縱觀近年來發生的呼格案、念斌案等一批引發廣泛關注的冤假錯案,刑訊逼供、暴力取證等違法行為是造成冤案的重要原因。 陳衛東表示,為了杜絕這些人民群眾深惡痛絕違法行為,意見將監督職能和措施細化到刑事執行檢察工作的每個具體環節,尤其加強了對看守所等採取強制措施的地點的監督檢察,措施明確,可操作性強。 意見指出,看守所檢察應當對入、出所在押人員身體健康檢查實施嚴格的監督,並監督看守所細緻檢查、拍照、錄像,固定證據。必要時,派駐檢察人員可自行組織檢查、拍照、錄像,固定證據。注意檢察入、出所在押人員是否有健康檢查記錄。 “意見提出,對於看守所應當重點監督檢察在押人員出入所健康檢查狀況。”陳衛東説,“這是過去沒有關注的一個重點,從駐所檢察角度提出對這一部分予以監督非常重要。” 陳衛東認為,這一規定旨在加強對所外提解的監督,防止和發現辦案人員以起贓、辨認等為由提解犯罪嫌疑人出所後,對其進行刑訊逼供、暴力取證、體罰虐待等違法辦案的情形。 邵守剛説:“把住在押人員入、出所兩個關鍵環節強化監督,可以大大降低將在押人員帶出羈押地進行暴力取證、刑訊逼供的可能性。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監督死角。” 此外,邵守剛認為,意見將看守所、監獄、強制醫療執行場所等均納入監督範圍,監督人群涵蓋了犯罪嫌疑人、犯人、被強制醫療人等所有可能蒙受不白之冤的特定群體,“有效堵住了以往的監督死角。” 暢通在押人員“喊冤”渠道強化主動排查 意見在發現和糾正冤假錯案方面亮點突出,集中體現在強化主動排查和暢通申訴渠道方面。 意見強調,認真做好糾正冤假錯案的相關工作。監獄檢察對長年堅持申訴、拒絕減刑及因對裁判不服而自殺、自殘等情形的服刑人員應當及時調查了解原因,發現有冤假錯案可能的應當依照規定及時報告。意見還強調,要暢通在押人員控告申訴渠道,認真受理在押人員控告申訴,進一步完善控告申訴處理機制。 意見提出建立問責制。對刑事執行檢察人員不認真辦理在押人員、被強制醫療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的控告、舉報、申訴,對存在冤假錯案可能的案件不受理、不辦理、不依法轉辦、不督促辦理或者玩忽職守的,要視情節輕重依法依紀追究其責任;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邵守剛表示,以往司法實踐中一些監獄和看守所一直在執行一個不成文的規定,把服刑人員的申訴與否作為認罪態度好壞的一個考量,直接與減刑和假釋挂鉤,催生了一些冤假錯案。“意見不僅否定了這種做法,而且設立問責機制對杜絕此類現象提供了制度上的保障。”邵守剛説。 陳衛東認為,意見在糾正冤案錯案方面改變了過去一些不科學的思想和做法,不再將長期堅持申訴視為在押人員“抗拒改造”,“這是觀念的創新,體現了人文關懷和檢察工作的人性化,也暢通了發現、糾正冤假錯案的渠道”。 專家認為,意見的下發為檢察院及其工作人員嚴格依法行使監督權提供明確、具體的依據、要求和指導,有助於從根本上提高辦案質量。意見的切實執行,將對冤假錯案的發生起到有效防範作用,“絕不冤枉一個好人”的公正司法目標也將最大程度實現。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