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恐怖主義法草案擬加強航空器及飛行活動等管理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2-25 20:21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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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5日電(記者 黃小希)25日提請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三次會議審議的反恐怖主義法草案二審稿,對嚴防針對航空器或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作出了相應規定。 

針對低空空域開放和無人機等技術發展的情況,草案二審稿規定,飛行管制、民用航空、公安等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加強空域、航空器和飛行活動管理,嚴密防範針對航空器或者利用飛行活動實施的恐怖活動。

制定反恐怖主義法是貫徹落實總體國家安全觀、加快國家安全法治建設的重要舉措。去年10月份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一次會議對反恐怖主義法草案進行了初次審議。結合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草案二審稿對恐怖主義等定義進行了更清晰的界定,對反恐怖主義的制度措施進行了完善,並修改了有關條文中涉及民族、宗教的表述,防止産生誤解,將恐怖主義與特定的民族、宗教相聯絡。

草案二審稿根據常委會組成人員的審議意見和各方面意見,結合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反恐怖工作有關問題的決定和有關公約的規定,對恐怖主義等定義作了完善。草案二審稿明確:“本法所稱恐怖主義,是指通過暴力、破壞、恐嚇等手段,製造社會恐慌、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脅迫國家機關、國際組織的主張和行為。”

對草案一審稿中關於電信業務經營者、互聯網服務提供者預設技術接口、報備密碼方案的規定,草案二審稿進一步修改完善。同時增加電信、互聯網、金融等單位對客戶身份進行查驗的規定,將視頻圖像信息保存期限由不得少於三十日修改為不得少於九十日。

為處理好反恐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平衡,強化執法規範,防止侵害公民和組織的合法權益,草案二審稿在一審稿關於公安機關、國家安全機關使用電信和互聯網的技術接口的規定中,增加“經過嚴格的批准手續”的規定;完善了草案一審稿關於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的批准程序的規定,增加採取技術偵察措施獲取材料的用途的限制性規定;在草案一審稿關於盤問、檢查、傳喚等措施的規定中,明確“依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在草案一審稿關於查詢和查封、扣押、凍結措施的規定中,增加規定審批程序;在草案一審稿關於責令恐怖活動嫌疑人員遵守的約束措施的規定中,明確批准程序、適用情形和期限,並適當調整有關約束措施。

責任編輯: 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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