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發佈修訂後的“四五改革綱要”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2-27 07:13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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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項舉措 勾繪法院改革路徑

    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報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見》,即修訂後的《人民法院第四個五年改革綱要(2014—2018)》的有關情況。《意見》提出了7個方面65項司法改革舉措,涉及法院組織體系、司法管轄制度、法官履職保障、審判權力運行、法院人事管理等各個層面。《意見》有哪些亮點?對推進法治中國建設將發揮哪些作用?

    確保審判權依法獨立行使

    領導干預司法記錄入卷存查,司法管轄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李少平介紹,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是司法改革的重要目標內容。隨著我國法治建設的加快推進,我國司法環境顯著改善,但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受到不當干預等情況仍然比較突出,有些與體制機制不科學不完善存在很大關係。

    對此,《意見》全面貫徹中央改革要求,提出一系列重大改革舉措。機構設置上,設立最高人民法院巡迴法庭,審理跨行政區劃重大民商事、行政等案件,探索設立跨行政區劃法院,構建普通類型案件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特殊類型案件在跨行政區劃法院受理的訴訟格局。管轄制度上,改革行政案件、海事案件、環境資源案件管轄制度,探索建立與檢察機關提起的公益訴訟相銜接的案件管轄制度。管理體制上,推動省級以下法院人財物統一管理改革,探索實行法院司法行政事務管理權和審判權的相對分離,從體制上確保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保障機制上,配合中央有關部門,推動建立領導幹部干預審判執行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首次提出建立對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等信息依法提取、介質存儲、專庫錄入、入卷存查機制,相關信息均應當存入案件正卷。健全法官履行法定職責保護機制,成立法官懲戒委員會,制定公開、公正的法官懲戒程序。

    最高法司改辦主任賀小榮説,法官懲戒委員會在我們國家是新生事物。法官職業有一定的特殊性,是根據現有的證據推定過去發生的事實,對法官的責任追究也必須建立專業組織來鑒定法官的過錯。

    便利群眾訴訟

    建立完善立案登記制,廢止違反司法規律的考評指標

    李少平表示,科學合理配置司法職權,對於實現司法權力之間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制約,確保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職權、維護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義。

    對此,《意見》貫徹三中、四中全會精神,提出改革案件受理制度,變立案審查制為立案登記制;完善審級制度,改革民商事案件級別管轄制度,逐步改變主要以訴訟標的額確定案件級別管轄的做法;建立科學合理的案件質量評估體系,廢止違反司法規律的考評指標和措施,取消任何形式的排名排序做法;深化執行體制改革,推動實行審判權和執行權相分離的體制改革試點,推動將財産刑執行納入統一的刑罰執行體制。

    賀小榮説,訴權的廣泛性和便捷性是社會文明進步的標誌,也是司法文明進步的標誌。立案審查變為立案登記後,當事人提交的材料,法院必須先收下,需要補充的要耐心告訴當事人,等材料收齊後,當即能立案的就當即立案,實在不能立案的,最長也要在7天內給當事人一個答覆。

    文明司法保障人權

    刑事被告人出庭不穿囚服,禁止對律師歧視性安檢

    《意見》規定:“彰顯現代司法文明,禁止讓刑事在押被告人或上訴人穿著識別服、馬甲、囚服等具有監管機構標識的服裝出庭受審。”賀小榮介紹,禁止刑事被告人和上訴人穿著馬甲或者監管標誌服出庭,標誌著我國司法保護人權制度又向前邁進了一步。犯罪嫌疑人是被指控的對象,但他並不是已經確定為罪犯,這樣的人不能給他有罪的標簽,因為只有經過庭審判決才能確定他是不是構成了犯罪。最高法正在和公安部協調,推進這項制度改革。

    為強化人權司法保障機制,《意見》還要求,強化訴訟過程中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的知情權、陳述權、辯護辯論權、申請權、申訴權的制度保障。完善律師執業權利保障機制,強化控辯對等訴訟理念,禁止對律師進行歧視性安檢,為律師依法履職提供便利。依法保障律師履行辯護代理職責,落實律師在庭審中發問、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完善對限制人身自由司法措施和偵查手段的司法監督,加強對刑訊逼供和非法取證的源頭預防,健全冤假錯案的有效防範、及時糾正機制。

    打破行政化壁壘

    落實審判責任制,審委會主要討論法律適用問題

    李少平認為,完善以審判權為核心、以審判監督權和審判管理權為保障的審判權力運行機制,落實審判責任制,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是深化司法體制改革的關鍵任務。目前司法實踐中一些地方司法行政化問題還比較突出,審者不判、判者不審、層層請示、層層審批,違背司法規律和審判運行規律。

    對此,《意見》明確提出健全主審法官、合議庭辦案機制和辦案責任制,健全院長、庭長審判管理和審判監督機制,改革審判委員會工作機制,要求審判委員會主要討論案件的法律適用問題;推進裁判文書説理改革;改革涉訴信訪制度,創新網絡辦理信訪機制,推動建立申訴案件律師代理制度;完善審判流程、裁判文書、執行信息公開三大平臺建設,推動實現全國法院統一平臺統一公開信息;完善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的適用條件和案件辦理程序,建立減刑、假釋、暫予監外執行信息網;明確提出以司法便民為目的,完善訴訟服務中心制度、人民法庭制度,改革送達制度,探索推廣信息化條件下的電子送達方式,繼續推進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建設,推動構建系統、科學的多元化糾紛解決體系。

    賀小榮説,法官和合議庭才是親自主持庭審、親自聽取當事人雙方意見的人,判決應當由主持庭審的法官做出。把權力交給法官的同時,責任也交給了法官。任何權力都應當受到監督,不受監督的權力是可能導致腐敗的,因此要加大司法公開的力度。裁判文書全部都要上網,所有的裁判文書都應當講道理。此外,還應強化人民法院院長、庭長的監督制約,監督有度、監督有序,失職要擔責,監督要留痕,所有的院長、庭長在監督案件當中要留下痕跡。

    完善法官管理

    初任法官應在基層法院任職,説理水平成考核要素

    李少平表示,建立符合司法職業特點的法院人員管理制度,在深化司法體制改革中居於基礎性地位,是必須牽住的牛鼻子。長期以來,我國對法官沿用普通公務員管理模式,法官的選任、管理、考核、待遇均沒有體現法官職業特點,也不符合法官隊伍職業化建設需要。

    對此,《意見》提出,堅持以審判為中心、以法官為重心,全面推進法院人員的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主要措施包括:一是推動法院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符合職業特點的法官單獨職務序列,健全審判輔助人員管理制度,科學確定法官與審判輔助人員的數量比例。二是建立法官員額制度,科學確定四級法院的法官員額,同時要求科學設置改革過渡方案,確保優秀法官留在審判一線。三是改革法官選任制度,在國家和省一級分別設立由法官代表和社會有關人員參與的法官遴選委員會。健全初任法官由高級人民法院統一招錄,一律在基層人民法院任職,上級法院法官原則上從下一級法院遴選産生的工作機制。

    意見同時提出推動裁判文書説理改革,建立裁判文書説理評價體系,將裁判文書説理水平作為法官業績評價和晉級、選升的重要因素。

責任編輯: 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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