劍指“陽光下的採購黑洞”——聚焦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2-27 20:5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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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2月27日電(記者韓潔、徐硙、譚元斌)政府採購被稱為“陽光下的交易”。然而近幾年,因為頻頻爆出的“天價採購”“黑心採購”等問題,成為社會關注的熱點。其問題的背後,與政府採購法實施12年而與之配套的實施條例缺失有關。

27日,國務院正式公佈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條例將於今年3月1日實施。各界期望,以條例為契機,從制度上推進政府採購的規範化、法治化進程,堵住尋租腐敗的黑洞,讓政府採購真正回歸陽光、公平、公正。

劍指“質次價高”“豪華採購”新增政府採購需求管理

採購的U盤變身iTouch4、斥資千萬元購買10萬套“次品”課桌椅、十多家企業競爭報價最高者竟中標……近年來,政府採購領域屢屢出現質次價高、豪華採購等問題,“買貴不買對”“買人參的錢買蘿蔔”等採購亂象飽受詬病。

“這些問題很大程度上與過去對政府採購需求管理不足相關。”中央財經大學政府管理學院教授徐煥東説,由於一直以來缺乏從法律層面明確採購需求管理問題,沒有具體的採購需求説明、論證等要求,也沒有相關責任規定,導致一些政府採購買了不該買的東西,一些本來不需要或過於奢侈的東西大量採購。

目前,我國年政府採購資金規模已近2萬億元,帶動了一個超過20萬億元的公共採購大市場。徐煥東認為,引導政府採購領域規範發展,僅靠加強採購程序監管是不夠的,還需要強化政府採購的源頭和結果管理。

新出臺的實施條例一大突破,就是明確了採購需求的內容,如規定採購人應當科學合理確定採購需求,明確採購需求成為政府採購的重要目標和依據,並規定採購標準應當依據經費預算標準、資産配置標準和技術、服務標準確定等。

全流程“陽光化”壓縮“暗箱操作”空間

據媒體報道,湖北一鄉鎮計生辦曾以購電腦設備、印刷宣傳資料等發票報銷3.5萬元,其所得款項全都用於發放端午節、中秋節福利;也有不少地方,一把手頻頻插手政府採購,甚至直接指定企業中標或為輸送利益企業量身定制採購標準……

這些“暗箱操作”的政府採購亂象背後,總離不開亂伸的“權力之手”,暴露出政府採購全鏈條中存在的尋租、腐敗黑洞。

針對這些問題,條例規定,項目信息必須公開;政府採購項目信息應當在指定媒體上發佈;採購項目預算金額應當在採購文件中公開;中標的單一供應商名稱必須在指定媒體上公示。此外,採購文件、中標、成交結果、採購合同也必須公開。投訴處理結構也必須公開。

“政府採購合同公開體現里程碑式的進步。”南開大學法學院教授何紅鋒説,雖然政府採購法要求公佈政府採購結果,但並未要求公開政府採購合同,公眾、未中標或者成交的供應商無法了解政府採購合同的全部內容,此次條例要求公開採購合同,將大大提高政府採購信息透明度,強化公眾對政府採購的監督。

但專家表示,增加政府採購透明度,決不僅僅是條例的幾款條文就能完全解決的,要貫徹到實際操作過程中,必須有嚴格的監督,對不按規定公開的單位、機構和具體責任人,要依法進行處罰。同時依靠現代網絡信息技術,通過建立統一的採購網絡平臺,讓社會各方面廣泛參與和監督,這樣才能真正提高政府採購的公開和透明。

規範評審專家行為失信者將受懲戒

政府採購工作專業性強,聘請懂行的社會人士擔任評審專家,是政府採購通常採用的方式。但由於專家評審的權利、義務、責任等法律規定不明確,現實中出現諸多專家不“專”、專家難“責”、專家操縱等實際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政府採購的質量和效率。

此次為保證評審專家公平、公正評審,條例對政府採購評審專家的入庫、抽取、評審、處罰、推出等環節作了全面規定,旨在確保專家“隨機”産生,防止評審專家終身固定。

同時,強化對評審專家的失信懲戒,對其不良行為予以記錄,納入統一的信用信息平臺;針對評審專家不同違法行為的性質,區別設定相應的法律責任,包括其評審意見無效,不得獲取評審費,禁止參加政府採購評審活動,給予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的行政處罰,依法承擔民事責任,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等,使其從業受限、經濟上付出代價。

徐煥東説,條例對專家行為的規範,對促進政府採購工作的規範化和科學化有積極作用,但在具體專家選拔、培訓、抽取、使用、輪換等方面,還需要更多細緻和創新的工作。

增列34種違法情形鐵腕追責促公平公正

供應商將政府採購合同轉包、提供假冒偽劣産品的,將被追究法律責任;政府採購當事人違反政府採購法和實施條例,給他人造成損失的,將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針對近幾年政府採購經常出現違法採購結果無人負責、責任無法追究等問題,條例進一步細化了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等主體的違法情形及法律責任,使責任追究有法可依。

此次實施條例增列的違法情形有34種之多,例如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通過對樣品進行檢測、對供應商進行考察等方式改變評審結果,供應商中標或者成交後無正當理由拒不與採購人簽訂政府採購合同以及供應商之間惡意串通的具體情形等,針對採購人、採購代理機構、供應商的違法情形,明確規定給予限期改正、警告、罰款,同時還要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法律責任。

清華大學公共管理學院法學教授於安説,條例是國務院為實施政府採購法發佈的第一個綜合性行政法規,其嚴格規定法律責任,將極大改善政府採購法的執行力和約束力,提高政府採購法律秩序的保障水平。

強化政府採購政策功能綠色産業和中小企業將受益

政府採購使用的是財政性資金,各國普遍重視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發揮政府採購的宏觀調控作用,實現支持國家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特定目標。

政府採購法規定,政府採購應當有助於實現國家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目標,包括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但實踐中這一政策功能發揮得並不夠充分,影響了國家特定目標的實現。

財政部財科所研究員賈康説,針對這一問題,條例著力強化優化政府採購的政策功能和調控功能,通過一系列具體和儘量細化的規定,完善了制定採購需求標準、預留採購份額、價格評審優惠、優先採購等措施,有利於更好實現節約能源、保護環境、扶持不發達地區和少數民族地區、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等目標,落實好條例將有益於綠色産業、中小企業的發展。

責任編輯: 周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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