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出臺住房公積金使用新政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3-02 08:35 來源: 青海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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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住房公積金作為民生“大禮包”,讓眾多市民圓了“安居夢”。為了讓這塊民生“蛋糕”散發出更加幸福的味道,更好地惠及群眾,近日,青海省住房城鄉建設廳、省財政廳、中國人民銀行西寧中心支行聯合發文,出臺青海省住房公積金使用新政,以滿足群眾期許,提高資金使用效率,促進個人住房消費。

    貸款門檻低了

    新政明確,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6個月(含)以上,可申請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對曾經在異地繳存住房公積金、在現繳存地繳存不滿6個月的,繳存時間可根據原繳存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繳存證明合併計算。對擁有1套住房並已結清相應購房貸款的家庭,為改善居住條件再次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購買普通商品住房,執行首套房住房公積金貸款政策。

    貸款標準放寬了

    職工購買首套自住住房,最長貸款期限放寬到25年;對申請公積金貸款購買首套普通商品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下調到20%。為了滿足州縣職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在西寧地區購買自住住房的需要,各州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根據西寧地區普通商品住房平均價格和居民家庭平均住房水平,適時調高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標準。

    浮動貸款額度制度建立

    根據新政,職工信用記錄今後將作為住房公積金貸款審批依據。對信用狀況良好、有住房需求的職工,各地可以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基礎上上浮20%;對非惡意欠款産生不良信用記錄的職工,在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最高額度的基礎上適度下浮貸款額度,下浮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以內。

    異地及二手房貸款業務推進

    積極開辦異地貸款業務,在青海省範圍內異地購房的家庭,繳存職工可在購買住房所在地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購買二手住房的繳存職工,其申請公積金貸款的期限和所購二手房房齡相加最多可延長到30年。

    貸款中間費用取消了

    新政取消了住房公積金個人住房貸款保險、公證、新房評估和強制性機構擔保等收費項目。明確要求不得收取代辦費和複印費,減輕貸款職工負擔。

    住房公積金提取改進

    新政明確,繳存職工未成年子女購買住房時可使用職工名下的住房公積金;繳存職工可以申請提取本人名下住房公積金償還直系親屬的住房公積金貸款。有條件的地區,可以開辦委託提取業務,職工可按月提取住房公積金衝抵住房公積金貸款。

    公積金可支付房租了

    職工連續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滿3個月,本人及配偶在繳存城市無自有住房且租賃住房的,可提取夫妻雙方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租賃商品住房的,定期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給付房屋産權人;租賃公租房的,直接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劃撥給公租房運營管理機構。

    實行“一條龍”服務

    各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立首問負責、一次告知、限時辦結、服務承諾等服務規範,積極開展預約和上門服務,創造條件實行公積金業務“一條龍”服務。(記者 邢曼玉)

責任編輯: 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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