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在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正確領導下,教育督導戰線認真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落實教育規劃綱要、《教育督導條例》和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第一次會議要求,深化教育督導體制改革,強化督政、督學和評估監測工作,加大教育督導問責力度,推進教育督導機構和隊伍建設,教育督導工作取得了新成績,為轉變教育管理方式,促進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質量作出了新的重要貢獻。 一、深化教育督導改革,加快推進教育管辦評分離 (一)完善教育督導制度。2月,印發《深化教育督導改革轉變教育管理方式的意見》,明確教育督導體制改革的總體思路和主要任務,對深化教育督導改革,全面加強教育督導工作提出具體要求。印發《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建立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制度,督促各地各校積極應對並妥善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保障師生生命財産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研究制定《教育督導報告發佈暫行辦法》,規範教育督導報告發佈工作。 (二)健全教育督導機構。教育部黨組堅決推進教育管理方式改革,著力構建新的教育治理體系,結合簡政放權和職能轉變,調整了教育部督導辦的編制和機構職能。指導各地積極探索建立相對獨立的教育督導機構。截至2014年底,天津、安徽、貴州、江西、西藏、湖北、青海、山西、廣東、寧夏、雲南、江蘇、四川、河北、山東、海南、黑龍江、吉林、遼寧、浙江、新疆等21個省(區、市)相繼成立了人民政府教育督導委員會。 (三)加強專兼職督學隊伍建設。指導各地結合實際,充實專兼職督學隊伍,提供經費、場地等保障,著力加強督學隊伍專業化建設。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專兼職督學8萬多名,數量明顯增加,隊伍進一步壯大,成為開展教育督導工作的中堅力量。先後舉辦4期教育督導幹部培訓班,加強督導隊伍培訓,提高責任督學工作能力和業務水平。 (四)部署深化教育督導改革。12月,國務院教育督導委員會第二次會議召開,總結第一次會議以來教育督導工作,審議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方案、教育督導報告發佈暫行辦法、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工作方案,研究部署2015年重點工作,推進教育督導改革。 二、大力促進教育公平,著力解決教育薄弱環節 (一)繼續做好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3月,在上海召開全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推進會,印發《進一步做好縣域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工作的通知》,完善認定規程,穩步推進督導評估認定工作。2014年以來,安排國家督學和專家組成國家督導檢查組,對26個省(區、市)491個縣(市、區)進行了督導評估認定,實地檢查學校3195所(含教學點225個,特教學校9所),召開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校長、教師、家長座談會1948場,發放滿意度調查問卷22.5萬份,最終有464個縣(市、區)通過認定。2013年啟動督導評估認定以來,已經完成對28個省(區、市)816個縣(市、區)的督導評估認定,其中757縣(市、區)通過認定。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評估認定已經成為督政工作的重要品牌,為促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起到積極推動作用。在此基礎上,建立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復查監測機制,對2013年通過國家認定的293個縣(市、區)義務教育發展水平、校際間均衡狀況進行監測和復查,確保義務教育均衡發展質量,鞏固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成果。 (二)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9月,開展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基本辦學條件大規模專項督導,抽查了31個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的203個縣(市、區),實地檢查學校1133所,首次實現省級單位全覆蓋。針對督導發現的問題,下發整改意見書,督促各地強化落實,著力改善農村義務教育學校基本辦學條件。10月,成立全國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領導小組及辦公室,召開領導小組第一次會議並印發通知,要求各地成立省級領導小組及辦公室,負責本地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的實施工作。召開辦公室主任會議,培訓相關人員,全面部署工作。印發《關於編制全面改善貧困地區義務教育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項目規劃(2014—2018年)的通知》,全力推進義務教育學校標準化建設。2014年,中央財政共投入薄弱學校改造資金492.4億元。 (三)監管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推行。做好全國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雙月通報工作,督促各地認真實施營養改善計劃,加快食堂建設工作,推進食堂供餐。截至2014年底,全國共有30個省(區、市)實施了學生營養改善計劃,1319個縣(市、區)進行了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試點。其中,國家試點縣(市、區)699個,地方試點縣(市、區)620個。覆蓋學校132058所,惠及學生3184.08萬人。開展“國家試點縣工作展播”,推廣各地經驗,加大營養改善計劃宣傳力度。2014年中央財政共安排營養改善計劃資金171.4億元,比2013年增長9.4%。 三、密切學校師生聯絡,破解教育領域突出問題 (一)開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根據《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暫行辦法》,先後開展了湖南湘潭幼兒園校車事故、雲南魯甸8ž03地震災區學校教育教學情況、山東蓬萊特大交通事故等專項督導,有力地督促了當地政府和學校積極應對並妥善處理教育重大突發事件,保障師生生命財産安全和教育教學工作正常開展,維護教育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例如通過督導,雲南省各級政府為魯甸地震災區617所學校安裝消防器械近1.8萬套,配備飲水器2萬餘臺、保溫桶3000余個,在學校附近新設減速帶973條、警示牌3730塊,制定災區學校學生溫暖過冬救助方案,為符合條件的每位學生提供一床被子、一套保暖內衣、一件防寒服和一雙保暖鞋。開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專項督導,被媒體形象地稱作配備了教育的“救火隊”和“特警隊”,社會反響強烈,認為解決教育突出問題有了提速器,維護師生切身利益有了督促者,監督事件處理有了把關人。 (二)督促人民群眾關心的熱點問題有效解決。3月,針對微博反映的“湖南省婁底市新化縣爐觀鎮青山中學學生住D級危房”一事進行實地督查,督促地方政府改善農村薄弱學校基本辦學條件,統籌推進義務教育發展。針對媒體報道的浙江溫嶺“校車”擱置事件,責成浙江省教育督導部門進行核查並跟蹤事件處理進展。通過及時公佈督導情況,還原事情真相,積極引導輿論宣傳,消除了負面影響,維護了教育系統形象。 (三)開展教育重點難點問題專項督導。先後開展了全國春季和秋季開學工作、義務教育階段學校規範辦學行為、教育信息化工作、北方地區中小學校冬季取暖、教育財政投入的使用管理情況等專項督導,配合國務院辦公廳對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政策落實情況進行專項督查,督促地方政府切實履行教育職責,保障教育優先發展,辦好人民滿意的教育。2014年以來,共開展教育重大突發事件和熱點難點問題專項督導30余次。面對社會關注度高、人民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教育督導不掩飾,不回避,接地氣,重落實,成為推動問題得以有效解決的助力器。 (四)完善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自2013年印發《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辦法》《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規程》和《中小學校責任督學工作守則》以來,指導各地配齊配強責任督學,科學規範開展督導。研究建立中小學管理評價體系,強化對中小學管理評價。為督促各地認真落實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組織開展了北京等12個省(區、市)掛牌督導工作專項督查。截至2014年底,全國各縣(市、區)普遍建立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制度,96%以上的中小學校實現掛牌督導,推動了教育督導工作的經常化、制度化。各地責任督學認真履職,加強學校日常監督指導,及時回應師生家長訴求,成為群眾點讚的教育“片兒警”。為全面提升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水平,研究制定《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創新縣(市、區)工作方案》。11月,在深圳市南山區召開全國中小學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現場會,推動各地創新方法,紮實做好中小學校責任督學掛牌督導工作。 四、推動教育質量提升,強化學校內涵式發展 (一)探索開展素質教育督導評估。一年來,繼續在上海浦東新區、福建福州、湖南株洲、廣西柳州、重慶開展了素質教育督導評估試點,形成《中小學校督導評估指南》。研究修訂《中小學校素質教育督導評估辦法》,研發素質教育督導評估工具和網絡信息平臺,健全中小學校素質教育督導評估指標體系,推動中小學校素質教育督導評估制度進一步完善。 (二)推進義務教育質量監測工作。在連續7年開展義務教育階段相關學科領域試點監測的基礎上,組織有關專家學者研究制定了2014年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試測)的《工作方案》《實施手冊》和《抽樣方案》。11月,根據方案組織開展了全國義務教育階段學生數學、體育與健康試測。與教育部基礎教育質量監測中心共同研究語文、數學、科學等學科領域的監測指標體系,形成《國家義務教育質量監測方案》。 (三)積極開展高等教育質量評估。著力推進新建本科高校合格評估。統籌規劃本科高校審核評估。積極推進高校專業評估。9月,組織開展2013年度本科高校教學質量報告編制發佈工作,強化本科教學質量報告制度建設。部署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抽檢工作,對舉報的學位論文作假行為進行查處。印發對學位授予單位學位論文作假行為處理工作進行檢查的通知,督促各校加大學位論文作假行為查處力度。 五、強化督導結果公開,加大約談和問責力度 (一)重視教育督導結果公開。充分利用現代信息技術手段,通過部網站、新聞媒體等渠道,將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檢查反饋意見、專項督導報告和各地自查整改報告對外公佈,督導發現的問題和整改要求也公之於眾,督促各地各校限期整改,接受社會監督。2014年共對外公佈督導檢查反饋意見、專項督導報告等近50份,要求各地提供整改報告60余份,擴大了督導結果的影響力,增強了督導工作的時效性和權威性。 (二)強化約談和問責。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督導評估認定工作中,對受檢省(區、市)教育督導部門負責人,以及材料審核發現問題的地區教育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對2013年通過國家認定,但在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監測復查中又出現未達標情況的縣(市、區)及其所屬省級政府和教育部門進行約談。在開展專項督導檢查中,要求各地及時針對發現的問題進行整改,強化問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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