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6日電(記者 譚謨曉、杜宇)記者16日從住房和城鄉建設部獲悉,住建部近日出臺了建築工程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的有關規定,要求建設、勘察、設計、監理等單位法定代表人,在建築工程開工建設前簽署授權書,明確本單位項目負責人,在工程設計使用年限內,項目負責人承擔相應的質量終身責任。 住建部明確了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質量安全責任,包括禁止違法發包、降低工程質量;禁止惡意壓價、任意壓縮工期及拖欠工程款;保障安全生産及工傷權益;嚴格執行項目建設程序和加大處罰力度等。 住建部要求,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組織開展勘察工作,負責勘察現場作業安全,對原始記錄、測試報告、土工試驗成果等各項作業資料驗收簽字,對勘察成果的真實性和準確性以及勘察後期服務和資料歸檔工作負責。 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則應協調各專業之間以及與外部各單位之間的技術接口工作,核驗技術人員在相關設計文件上的簽字,並對各專業設計文件驗收簽字。同時,根據設計合同中約定的責任、權利、費用和時限,組織開展後期服務工作。 住建部還要求,項目總監理工程師應組織審查施工單位提交的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審查施工單位報審的分包單位資格,發現施工單位存在轉包和違法分包的,及時向建設單位和有關主管部門報告;發現施工單位違反相關規定或者發生質量事故的,及時簽發工程暫停令;發現工程項目存在安全事故隱患,且施工單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應報告主管部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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