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3月19日電 中國人民銀行網站19日發佈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辦法》稱,央行根據國家宏觀經濟調控需求,可以對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的數量進行限制性審批。 辦法指出,央行會同海關總署制定、調整並公佈《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管理目錄》。列入目錄的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口或出口通關時,應當向海關提交人民銀行及其分支機構簽發的《中國人民銀行黃金及黃金製品進出口准許證》。 辦法同時規定申請黃金進出口(除因公益事業捐贈進口黃金)的,應當具備法人資格,且近兩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等;申請黃金製品進出口的應該具備法人或其他組織資格,近兩年內無相關違法違規行為等。 辦法所稱黃金是指未鍛造金,黃金製品是指半製成金和金製成品等。辦法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
中國政府網
微博、微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