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小型微利企業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標準由年應納稅所得額10萬元以下擴大到20萬元以下,小微企業稅收優惠力度進一步加大。為全面落實好這一新的稅收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發佈公告,明確徵管措施,對小微企業管理方式、預繳辦法、匯算清繳、政策銜接等都作出了具體規定,既便於納稅人享受優惠,又有利於基層稅務部門做好管理服務工作。 近年來,國家高度關注小微企業發展,從2010年對部分小微企業實行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以來,包括此次政策調整,已先後四次擴大減半徵稅政策的實施範圍,加大對小微企業的扶持力度,不斷增強小微企業應對市場風險的能力,在全社會激發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熱潮。 此次公告明確,稅務部門要繼續執行好核定徵收企業與查賬徵收企業同樣享受減半徵收優惠的政策,擴大稅收優惠政策的覆蓋面。同時,進一步降低企業預繳時享受稅收優惠的門檻,即使上一年度不符合小微企業條件,企業根據本年度生産經營情況,預計本年度符合的,在季度(月份)預繳企業所得稅時,也可以自行享受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優惠。 公告還簡化了小微企業享受稅收優惠的備案手續,納稅人通過填報申報表相關欄次履行備案手續,不再專門備案,進一步減輕小微企業辦稅負擔。 “值得注意的是,考慮到小微企業的實際用工情況,政策調整後,小微企業標準中的從業人數和資産總額的計算口徑有了變化,由原來按照全年月平均值確定調整為按照全年季度平均值確定。”稅務總局所得稅司有關負責人介紹,這將進一步簡化納稅人的辦稅手續,減輕企業負擔。 上述負責人表示,此次政策調整,扶持小微企業發展的導向更加突出。通過擴大優惠範圍、簡化手續,更多的小微企業被納入減半徵收範圍,進一步傳遞出國家對小微企業的支持導向,增強創業者信心,為營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的良好局面打下堅實基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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