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就深證成指擴容改造等答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3-28 12:14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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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年3月27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鄧舸通報博元投資因重大違法被移送公安機關,發佈了《非上市公眾公司行政許可反饋意見和審核意見公開工作》和《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指引》的新聞。此外,還回答了記者關心的其他問題。

    中國證監會發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指引》

    近日,中國證監會發佈《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指引》(以下簡稱《指引》),該《指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

    新聞發言人表示,此次發佈的《指引》,是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公開募集證券投資基金運作管理辦法》、《滬港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等相關規定起草的。《指引》共十條,對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的資格和程序、信息披露、風險管理、內控制度等提出了具體要求,主要內容包括:一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可以募集新基金,通過滬港通機制投資香港市場股票,不需具備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QDII)資格;二是《指引》施行前已獲核準或註冊的基金,應根據基金合同約定情況,採取不同的程序參與滬港通;三是要求基金投資遵守法律法規和基金合同的約定,並按照有關業務規則執行;四是強調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的信息披露工作;五是明確基金管理人參與滬港通交易的決策制度和風險控制要求。新聞發言人強調,針對滬港通交易,基金管理人應當制定嚴格的授權管理制度和投資決策流程,基金管理人和託管人應當強化內部控制制度,完善風險管理系統,做好人員、制度、業務流程、技術系統等方面準備工作,切實防範有關風險。

    新聞發言人表示,證券投資基金是我國資本市場的主要機構投資者,允許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有利於産品和業務創新,也有利滬港通業務的平穩推進和兩地市場的互聯互通,對提升我國資産管理行業的國際化水平有著重要的意義,證監會積極支持公募基金參與該業務並提供良好的制度環境。為引導基金逐步有序參與滬港通交易,此次發佈的《指引》專門規定了基金參與滬港通的程序,在《指引》施行前已獲核準或註冊的基金參與滬港通,如果基金合同明確約定可以投資香港股票的,可以通過原有方式或者滬港通方式投資香港股票;如果基金合同沒有約定的,應當召開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履行相關程序;對於《指引》施行後註冊的基金,則要在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中約定相關股票的投資比例和策略,並充分揭示風險。

    下一步,證監會將強化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的監管,通過非現場監控與現場檢查等多種手段,關注基金管理人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要求以及基金合同的約定開展業務。同時,證監會還將及時總結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的相關經驗,根據實際情況修改完善相關制度,確保基金參與滬港通交易平穩有序進行。

  問:深交所于3月20日公佈對深證成指實施擴容改造,請問為什麼要改造深證成指,是否影響跟蹤深證成指的基金産品?

  答:深證成份指數于1995年推出,20多年來,深圳市場發展迅速,上市公司數量快速增加,市場規模和結構都發生了巨大變化,目前該指數已不能充分反映深圳市場運行特點,其市場認同度和影響力不斷下降。為充分反映深圳主板、中小板和創業板市場發展現狀,便於市場各方全面了解深圳市場整體表現,深交所對深證成指實施了擴容改造。

  深證成指擴容改造研究工作于2011年啟動,廣泛聽取了基金、券商、機構投資者、國際指數公司、基金持有人、中小投資者等各方面意見和建議,最終確定深證成指的擴容改造方案,即樣本股數量從40家擴大到500家,指數代碼、指數名稱及選樣方法均保持不變。為實現平穩過渡,充分保護投資者利益,在改造深證成指的公告發佈兩個月後,再安排擴容後的深證成指正式上線。模擬數據顯示,擴容後的新深證成指市值覆蓋率由原來的18%大幅提升至61%,主板、中小板、創業板公司權重分別為52%、33%、15%,板塊分佈更趨均衡合理,行業結構與深圳市場吻合度提高。

  據悉,針對本次擴容改造,南方深證成指ETF、南方深成ETF聯接基金、申萬菱信深證成指分級基金、融通深證成指指數增強型基金、天弘深證成指基金(LOF)等5隻有關指數基金産品後續將公告相應措施安排,投資者可訪問有關基金公司網站查詢。深交所將協助四家基金公司落實相關工作,並利用公告日至實施日兩個月時間,保持及時充分信息披露,持續開展投資者教育,嚴格規範操作流程,確保基金産品平穩切換,保障投資者申購、贖回渠道通暢,充分保護基金持有人利益。

  問:近日市場有消息稱,證監會開會要嚴厲打擊創業板、中小板股價操縱行為,其中點名全通教育和超圖軟體。請問此事是否屬實?證監會對此有何評價?

  答:2015年3月24日上午,證監會有關稽查執法部門在深交所召開座談會,探討進一步完善執法工作機制。稽查執法是證監會履行證券市場監管職責的重要工作,相關工作都會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要求進行。

  問:3月17日,新三板推出成指、做市指數,完善了新三板的基礎制度建設,而近日某券商公司員工誤操作的“烏龍指事件”導致指數出現較大波動,請問證監會對此有何評價?

  答:3月20日上午10時06分至上午10時08分,三板做市(899002)指數出現大幅拉升現象。指數2分鐘內上漲約310點,由1718.24點最高拉升至2028.85點。經查,全國股轉系統指數出現大幅拉升係三板做市(899002)指數樣本股紅豆杉(430383)成交價格大幅波動所致。紅豆杉樣本權重佔比2.09%(截至3月20日收盤後權重),該股成交價由7元突然增至68.4元。根據指數計算規則,該筆交易導致指數上漲約300點,與指數實際上漲點位基本相等。當日全國股轉系統運行正常,指數點位計算符合指數編制規則。

  全國股轉系統掛牌公司股票轉讓不設漲跌幅。10時07分,紅豆杉股價瞬間由7元上漲至68.4元,盤中瞬時漲幅達877.14%,成交數量1000股。該68.4元的成交買方為天風證券做市賬戶,賣方為自然人投資者;該自然人投資者以9.75元的價格申報賣出42000股,天風證券以68.4元的價格申報買入1000股(同時申報賣出1000股,申報價格72元),二者隨即成交。上述成交不違反《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股票轉讓細則》,因此交易有效,股票正常交收;但觸發了《實時監控指引》相關報告義務。天風證券于當日向市場發佈了公告,向全國股轉公司提交了説明,天風證券提交的報告顯示,其交易員下單失誤導致紅豆杉報價出現異常波動,表明其內控不到位、技術系統存在一定缺陷,天風證券正採取完善技術系統、對相關責任人進行追責、採取專項合規檢查等處理措施。

  做市商制度是全國股轉系統的創新業務,需要做市商完善技術系統、健全內控制度、規範履行報價義務。針對此事暴露出的問題,全國股轉公司在加強做市商報價行為的事中監控和事後處理的同時,將要求全體做市商引以為戒,進行全面自查,及時完善技術系統,健全風控體系,提升做市業務水平。全國股轉公司將對做市商的內控執行情況進行抽查,確保全國股轉系統健康穩定運行。

  問:衍生品市場的發展是今年證監會的工作重點之一,請問個股期權的籌備情況如何?

  答:上證50ETF期權自2015年2月9日上市交易以來,總體運行良好,投資者參與較為理性,期權定價較為合理,風控措施實施到位,實現了平穩起步。下一步,我會將會同相關部門和交易所進一步完善股票期權的配套制度和規則,深入開展股票期權的市場培育和投資者教育工作。在市場運行平穩有序、制度規則相對完善、投資者較為成熟理性的基礎上總結經驗,研究推動個股期權的相關工作。

  問:衍生品市場的發展是今年證監會的工作重點之一,請問原油期貨的籌備情況如何?

  答:根據國務院的統一部署,我會一直在會同相關部委和單位積極推進原油期貨市場建設工作。目前各項工作正有序推進。去年12月我會已經批准上海期貨交易所在其國際能源交易中心開展原油期貨交易。我會《境外交易者和境外經紀機構從事境內特定品種期貨交易管理暫行辦法》已經完成了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工作;相關部委也正在研究制定與上市原油期貨相關的各項配套政策和管理辦法。同時,我會正指導上海期貨交易所國際能源交易中心,做好原油期貨上市的各項準備工作,確保原油期貨平穩推出和安全運行。

  問:有媒體報道,中信證券首單中小私募債違約,在防範中小私募債風險方面,證監會有何舉措?

  答:中小企業私募債試點以來,我會始終強調在市場化、法治化的原則下防範風險,維護投資者利益。一是要求交易所和仲介機構將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落到實處,僅允許具備相應風險識別和承受能力的合格投資者參與認購和轉讓。二是要求債券受託管理人履職盡責,密切關注發行人資信狀況變化,發生風險後根據債券持有人的授權通過司法途徑維護持有人權益。三是加強信息披露,實現風險動態預警和及時化解。四是加強監管,對於發行人、承銷商、受託管理人及其他相關主體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查處。同時,我會鼓勵投資者通過訴訟或仲裁等方式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問:有外媒援引知情人士稱,證監會正在考慮提高外資在中國合資券商中的持股比例,至少從目前的最高49%提高至51%,允許外資控股合資券商。對此,證監會有何回應?

  答:目前,我國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與內資證券公司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可以開展包括證券承銷與保薦、外資股經紀、債券經紀和自營等業務;同時,符合規定條件的合資證券公司可以申請擴大業務範圍。此外,在CEPA補充協議十中,內地承諾:允許港澳金融機構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港澳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目前,我會正在抓緊落實上述對港澳金融機構的開放措施。

  下一步,我們將全面總結評估我國證券期貨業對外開放政策的實施情況,研究提出今後一個時期擴大證券期貨業對外開放的政策建議,促進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

  問:近日,中科雲網公司債兌付出現問題,無足夠資金進行債券回售。請問,證監會採取哪些監管措施保護債券持有人權益?

  答:中科雲網公司2012年4月發行了4.8億元的公司債券,期限為5年,附第三年末(2015年4月5日)發行人上調票面利率和投資者回售選擇權。今年4月5日,公司需要兌付的債券本息規模約為4.02億元。但根據發行人3月20日公告,其償債專戶中的資金餘額僅為1039萬元,兌付資金缺口較大,債券本息不能按時足額兌付的風險較大。

  針對中科雲網公司債兌付出現的問題,我會採取了相應監管措施,一是約談廣發證券公司,督促其履行債券受託管理人義務,代表持有人向發行人主張權利。二是督促公司定期披露債券兌付安排和資金籌集進展,及時準確地揭示風險。三是督促公司及時準確披露經營風險、股票相關風險等。

  下一步,我會將按照“市場化、法治化”原則,督導相關主體切實履行應盡的職責,按照法律規定和契約約定處理債務償還問題。一方面,要求發行人、擔保人通過多種渠道積極籌措償付資金,並及時、充分地披露相關信息;另一方面,督導受託管理人依照債券持有人利益最大化原則,忠實履職,通過法律途徑維護持有人權益,尤其要更加重視做好違約應對的準備。同時,我會將督促公司按照信息披露相關規則,及時披露後續償債方案及實施進展,定期披露公司財務、經營及債權人權利主張情況,充分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債券持有人也可以根據情況需要通過仲裁、訴訟等途徑來追償債券本息。此外,我會已對中科雲網涉嫌證券違法違規行為立案調查。

  問:日前,央行行長周小川表示年內改革QFII和QDII制度,以實現人民幣資本項目可兌換的目標。請問在QFII和QDII制度建設方面,證監會的進展情況如何?

  答:去年5月,《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提出了“便利境內外主體跨境投融資。擴大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的範圍,提高投資額度與上限。”等要求。目前,我會正會同相關部門,積極研究完善QFII、RQFII和QDII制度,修訂整合有關法規,旨在便利境內外主體跨境投融資,吸引境外長期資金擴大對我國資本市場的投資規模。

  問:博元投資案情嚴重嗎?

  答:從行政調查的情況來看,博元投資違法行為十分嚴重,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第一,從目的上看,博元投資為掩蓋股改業績承諾資金未真實履行到位的事實,偽造銀行承兌匯票,導致博元投資2011年年報虛增銀行存款、股東權益3.8億余元;

  第二,從手段上看,博元投資2011至2014年多次偽造銀行承兌匯票,並虛構票據貼現、置換交易,且多次使用虛假銀行進賬單和虛假銀行承兌匯票入賬;

  第三,從金額上看,2011年至2014年,博元投資在其各定期報告中虛增資産、負債、收入和利潤,金額巨大。其中,2011年年報虛增資産34,705萬元(佔資産總額69%),虛增負債1,223.84萬元;2012年半年報虛增資産35,500萬元(佔資産總額69%),虛增負債828.91萬元,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1,129.9萬元(佔利潤總額326%);2012年年報虛增資産36,455.83萬元(佔資産總額62%),虛增負債876.26萬元,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1,893.2萬元(佔利潤總額90%);2013年半年報虛增資産37,800萬元(佔資産總額59%),虛增負債1,017.29萬元,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1,347.25萬元(佔利潤總額544%);2013年年報虛增資産37,800萬元(佔資産總額62%),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2,364.54萬元(佔利潤總額258%);2014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317.4萬元(佔利潤總額1327%)。

  第四,從後果上看,博元投資2010年年報披露的凈資産為-3.62億元,追溯調整後,博元投資2010年至2013年連續4個會計年度的凈資産均為負值。

  問:為什麼要移送博元投資,移送依據是什麼?

  答: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2014年6月17日,廣東證監局依法對珠海市博元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博元投資)立案調查。經查,博元投資2011年4月29日公告的控股股東華信泰已經履行及代付的股改業績承諾資金38,452.845萬元未真實履行到位。為掩蓋這一事實,博元投資在2011年至2014年期間,多次偽造銀行承兌匯票,虛構用股改業績承諾資金購買銀行承兌匯票、票據置換、貼現、支付預付款等重大交易,並披露財務信息嚴重虛假的定期報告。其中,2011年年報虛增資産34,705萬元(佔資産總額69%),虛增負債1,223.84萬元;2012年半年報虛增資産35,500萬元(佔資産總額69%),虛增負債828.91萬元,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1,129.9萬元(佔利潤總額326%);2012年年報虛增資産36,455.83萬元(佔資産總額62%),虛增負債876.26萬元,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1,893.2萬元(佔利潤總額90%);2013年半年報虛增資産37,800萬元(佔資産總額59%),虛增負債1,017.29萬元,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1,347.25萬元(佔利潤總額544%);2013年年報虛增資産37,800萬元(佔資産總額62%),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2,364.54萬元(佔利潤總額258%);2014年半年報虛增營業收入和利潤317.4萬元(佔利潤總額1327%)。

  依據我國《刑法》第161條和第177條、《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第6條和第29條、《行政處罰法》第22條、《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國務院令第310號)的有關規定,我會將博元投資及主要責任人移送公安機關。

  問:博元投資被移送公安後,是否會對公司股票正常交易産生影響?

  答:為貫徹落實《證券法》關於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的相關規定,以及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有關“完善退市制度”的要求,我會在總結2012年退市制度改革實踐的基礎上,經過反復醞釀、充分討論,于2014年啟動了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其中一個重要措施就是,針對部分存在重大違法、嚴重侵害投資者利益的上市公司無法正常退出市場的實際情況,將市場反響強烈、各方認識較為統一的欺詐發行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納入退市情形,並分別規定了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的標準。《退市意見》出臺後,滬深交易所配套修改了《股票上市規則》,明確將因欺詐發行、重大信息披露違法行為被移送公安或行政處罰,作為對公司實施強制退市的具體情形。據此,博元投資因重大違法被移送公安後,上交所將按規定對公司股票啟動退市相關程序。

  問:目前因信息披露虛假被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有多少?對於這類,如何評估其後續因涉嫌重大違法被啟動退市機制的風險?

  答:目前滬深兩市共有31家公司因涉嫌信息披露違法違規處於立案調查階段。上述公司中如有被認定為欺詐發行或重大信息披露違法的,將按照重大違法公司強制退市要求啟動退市機制。前期,滬深交易所已督促相關公司按照要求定期披露了立案進展及風險提示公告,特別是加強了對立案調查通知書、行政處罰預先告知書等信息的披露,以向投資者充分揭示被立案稽查公司可能存在的退市風險。建議投資者充分關注相關公告,結合公司案情及相關規定,謹慎判斷公司風險,理性作出投資決策。

  問:近年來,萬福生科等很多上市公司被移送公安,為何只有博元投資因移送後適用退市新規?

  答:前面講到,我會去年啟動了新一輪退市制度改革,交易所配套修改了《股票上市規則》,明確規定上市公司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依法移送公安機關的,上市公司將被實施暫停上市及終止上市。上述新修訂規則于2014年11月16日正式生效實施,根據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則,對於新規生效前已經作出移送決定的上市公司,將不再適用新規而退市。萬福生科等上市公司被移送公安的時間早于上述時點,因此不適用新規。

  問:博元投資既未被證監會行政處罰,也尚未作出司法判決,為什麼僅僅處於移送階段就要退市?

  答:欺詐發行行為侵蝕市場根基、踐踏市場公信,嚴重侵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社會危害極大,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行為損害投資者的知情權,進而扭曲證券交易價格,以證監會行政處罰決定作為此類重大違法行為暫停上市的依據,及時作出退市處理,可以收到較好的市場效果和執法效果。對於移送決定而言,從事理上看,移送公安機關的行為在性質上要重於受到行政處罰的行為,既然行政處罰都要暫停上市,移送公安機關追究刑事責任更要暫停上市。

  當然,無論是行政處罰決定還是移送決定,其效力的不確定性是一定程度存在的,但只要證監會在執法工作中嚴格依法行政,確保事實、證據、程序等基礎工作紮實,是完全有可能把這些不確定性控制在很小範圍內的。這樣,即便出現了移送案件沒有得到司法機關處理的情況,證監會也依然可以根據中央有關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的意見,作出相應的行政處罰決定。

  問:博元投資現正籌劃重大資産重組,如重組成功,能避免退市嗎?

  答:《股票上市規則》相關規定未對公司在退市程序中進行重組作出禁止性規定,博元投資股票在交易所實施退市風險警示後,仍可繼續進行重組。

  但應當注意的是,公司因涉嫌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被移送公安機關後,相關退市機制的啟動和實施,不受上市公司籌劃或者實施重大資産重組進程的影響。博元投資股票被暫停上市後能否恢復上市,被終止上市後能否重新上市,主要取決於是否同時符合《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情形和判斷標準。投資者需高度重視上市公司退市風險,審慎對待博元投資重組與公司暫停上市、恢復上市、終止上市、重新上市的關係,理性參與退市風險警示期間的股票交易。

  問:博元投資在暫停上市期間是否可以恢復上市?如果退市,能否重新上市?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答:根據上交所《股票上市規則》有關規定,因重大違法被實施暫停上市的公司如果在暫停上市期間能夠全面糾正違法行為、及時撤換有關責任人員並對民事賠償責任承擔作出妥善安排的,可以向上交所申請恢復上市。

  退市後申請重新上市的,除需按照上述規定糾錯外,還需要滿足《股票上市規則》規定的重新上市條件,主要包括公司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年無重大違法行為,財務會計報告無虛假記載以及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凈利潤累計超過3千萬等。

  關於恢復上市及重新上市的詳細情況,請關注上交所公告的相關內容。

  問:因博元投資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的損失應如何追償?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第五條和第六條的規定,投資者可以自己受到虛假陳述侵害為由,對博元投資提起民事賠償訴訟。   

責任編輯: 陳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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