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開展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産情況 發改辦運行[2015]784號 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 去年下半年以來,各地貫徹國務院煤炭行業脫困工作部署,落實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聯合印發的《關於全面排查和堅決制止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産工作的通知》(發改運行[2014]2546號)要求,對本轄區內違法違規建設生産煤礦進行了清理排查,並採取了停工、停産、罰款等處罰措施,有力打擊了違法違規建設生産行為。為進一步做好對違法違規建設生産煤礦的事中事後監管和分類處理,切實維護煤炭生産建設秩序,促進供需總量平衡,經研究,近期將在全國開展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産情況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內容 (一)違法違規建設煤礦:設計能力、建設規模、建設進度、相關審批手續辦理情況、2014年生産煤量或工程煤量、違法違規具體情形、違法違規程度、是否停工停産、是否受到行政處罰、處罰內容等; (二)超能力生産煤礦:公告能力、2014年實際産量、超能力産量、超能力生産原因、是否受到行政處罰、處罰內容等; (三)有重大安全生産隱患的煤礦:隱患內容、整改情況、是否停工停産、是否受到行政處罰、處罰內容等; (四)在煤田滅火、河道治理、採空區治理等工程中的採煤行為:工程批准文件、批准文件是否合法有效、是否限定採煤數量、2014年採煤數量、是否存在盜採國家資源行為、是否受到處罰、處罰內容等; (五)未公告産能煤礦:數量、能力、未公告産能原因、2014年産量、准許生産的原因、是否受到處罰、處罰內容等。 二、核查程序及方法 (一)省內自查(2015年4月13日-4月30日):各産煤省(區、市)組織發改、煤炭(能源)、國土資源、環保、建設、水利、煤監、能監等部門(機構),成立聯合工作組,按照本通知要求的核查內容,進一步分類梳理排查,逐礦形成核查結果。每處煤礦(含所有在建、生産、改造、停産,以及煤田滅火、河道治理、採空區治理等工程)都要形成具體的核查情況表。中央煤炭企業所屬煤礦按照屬地原則納入省級人民政府核查範圍。核查表見附件。 (二)異地互查(5月4日-5月15日):採取省(區、市)之間循環檢查方式,依次為:北京→廣西→江西→青海→江蘇→湖南→黑龍江→安徽→遼寧→甘肅→河北→貴州→山東→山西→內蒙古→河南→陜西→寧夏→新疆→四川→雲南→重慶→吉林→湖北→福建→北京。各檢查組採取聽取彙報、查閱資料、現場檢查等方式,對被檢查省提供的情況進行核查,並對核查結果負責。各類煤礦(工程)現場核查數量不少於5處。地方政府煤炭行業管理部門負責幫助互查組設立舉報信箱和舉報電話,並在主要媒體上進行公告。 (三)重點抽查(5月18日-5月29日):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分別為組長單位,會同國土資源部、環保部、水利部、中國煤炭工業協會等部門和單位,對內蒙古、山西、陜西3省區開展重點抽查。各類煤礦(工程)抽查數量不少於5處。 三、有關要求 (一)高度重視。這次全面核查工作是在煤炭行業處於嚴重困境的背景下組織開展的,對於全面、真實掌握全國煤礦建設生産情況,依法打擊違法違規行為,維護市場秩序,促進供需平衡和行業脫困,十分必要和緊迫,具有重要現實意義。各産煤省(區、市)要高度重視,認真兌現轄區內無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産承諾,嚴格按照全覆蓋、零容忍、真治理的要求,紮實做好核查工作,堅決剎住煤礦違法違規建設生産之風,開創依法辦礦、依法生産、依法監管的新局面。 (二)精心組織。核查工作是一項政策性、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各部門要抽選責任心強、堅持原則、業務熟練、實踐經驗豐富的工作人員參與核查工作。互檢工作組由省級煤炭管理部門主要負責人帶隊,人數控制在10人以內。 (三)嚴格要求。本次核查工作具有普查性質,所有煤礦都要納入核查範圍。核查結果將作為下一步分類處理違法違規建設生産行為的重要依據。對因隱瞞不報未納入核查表中的違法違規建設項目,經核查發現,將一律納入不良信用記錄。對拒不執行國家規定和要求,繼續違法違規建設、未停工停産的在建礦井,以及超公告能力生産、不安全生産的生産礦井,相關部門要從嚴實施聯合懲戒。 (四)結果報送。請各省(區、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將自檢報告于2015年4月30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互檢報告由牽頭部門于2015年5月15日前報送。報告內容主要包括:五個方面重點檢查情況、存在的主要問題、對加強煤礦依法建設和生産、調控産能産量的意見和建議、核查表等。電子版請發送到yxjmtc@ndrc.gov.cn。 在核查工作中,要嚴格遵守中央廉政工作有關規定和要求。遇有重大問題,請及時與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能源局、國家煤礦安監局溝通。 聯絡人:國家發展改革委運行局王旭東,電話:010-68505558;國家能源局煤炭司陳磊,電話:010-68555078;國家煤礦安監局行管司康榮,電話:010-64464750。 附件:1、在建(新建、擴建、資源整合)煤礦核查表; 2、生産(取得安全生産許可證)煤礦核查表; 3、改造(技術改造、資源整合)煤礦核查表; 4、停産煤礦核查表; 5、煤田滅火、河道治理、採空區治理等工程核查表。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國土資源部辦公廳 環保部辦公廳 水利部辦公廳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 國家煤礦安監局辦公室 2015年4月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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