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決“立案難”的關鍵性舉措——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就《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答記者問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4-15 12:57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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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4月15日電(記者 羅沙 陳菲)2015年4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十一次會議審議通過《關於人民法院推行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意見》。4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發佈了該意見,自5月1日起施行。針對公眾普遍關注的問題,最高人民法院負責人接受了記者採訪。

記者:立案登記制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什麼?請簡要介紹一下這份意見的主要內容。

負責人:這次改革的總體思路是,以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精神和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指示為指針,堅持以憲法和法律為依據,以群眾需求為導向,從解決實際問題入手,對依法應該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訴必理,切實保障當事人訴權,從制度上、源頭上、根本上解決“立案難”問題。

意見的主要內容包括:立案登記制改革的指導思想、登記立案範圍、登記立案程序、健全配套機制、制裁違法濫訴、切實加強立案監督六個方面,內容十分豐富,主要包括五個方面:

第一,對符合法律規定的起訴、自訴和申請,一律接收訴狀,當場登記立案。

第二,對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第三,對在法律規定期限內無法判定的,應當先行立案。

第四,對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當事人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訴或者申請復議。禁止不收材料、不予答覆、不出具法律文書。

第五,強化責任追究,對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依法依紀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責任。

記者:與現行的立案審查制相比,立案登記制有什麼特點?

負責人:立案審查制是指,當事人向法院提起訴訟時,法院對訴訟要件進行實質審查後,決定是否受理。其審查內容主要包括主體資格、法律關係、訴訟請求以及管轄權等。

立案登記制是指,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不進行實質審查,僅僅對形式要件進行核對。除了意見規定不予登記立案的情形外,當事人提交的訴狀一律接收,並出具書面憑證。起訴狀和相關證據材料符合訴訟法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

兩者的區別一是訴訟起點不同。立案審查制下,訴訟起點是法院決定立案時。立案登記制下,訴狀提交給法院時,訴訟就開始了。

二是立案條件不同。立案審查制下,各級法院對當事人起訴能否立案的審查尺度存在標準不一的問題。立案登記制下,當事人只要提供符合形式要件的訴狀,法院應當一律接收,並在規定期限內依法處理。

三是對當事人起訴權的保障不同。立案登記制下,法院一律接收訴狀,當事人依法無障礙行使訴權,體現了對當事人起訴權的充分保護。

記者:哪些案件屬於登記立案的範圍?

負責人:登記立案針對的是初始案件,包括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和國家賠償申請。對上訴、申請再審、申訴等,法律另有規定,不適用登記立案的規定。

目前,《民事訴訟法》、《行政訴訟法》、《刑事訴訟法》、《國家賠償法》等法律和司法解釋已經對民事起訴、行政起訴、刑事自訴、強制執行申請和國家賠償申請的受理條件作出明確規定。

意見中也對應當登記立案的具體情形作出了詳細規定。

此外,對違法起訴和不符合起訴條件的,涉及危害國家主權和領土完整、危害國家安全、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破壞國家宗教政策的,以及其他不屬於人民法院主管的所訴事項,不在登記範圍之內。

比如,當事人起訴的事項按規定應當由其他機關處理的爭議,法院應當及時釋明,告知當事人向有關機關申請解決。如果當事人堅持起訴,法院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或者裁定不予立案。

記者:在登記立案程序是否有時間上的硬性要求,來防止案件“久拖不立”?

負責人:老百姓到法院起訴、自訴或者申請強制執行、國家賠償,法院要一律接受訴狀。當場能夠判定起訴、自訴和申請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當場登記立案。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在法律規定期限內決定是否立案。

這種要求是明確的,時效性是很強的,要求是很高的。如起訴應當在收到之日起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刑事自訴應當在收到次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對於執行異議之訴,應當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內決定是否立案。

在法律規定期限內,認為起訴、自訴和申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應當依法裁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並載明理由。無法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規定條件的,先行立案。這主要是為了更充分地保障當事人的訴權,也對法院立案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對當事人而言,起訴、自訴應當提供必要的材料,法院如果認為申請材料不符合形式要件的,當場應當及時釋明,以書面形式一次性全面告知應當補正的材料和期限。

這裡要明確的是,首先是書面形式告知,防止口頭表達不清或者事後是否告知了説不清楚;其次是一次性全面告知,不能反反復復,讓當事人來回跑路。

當事人在指定期限內經補正達到法律規定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在指定期限內沒有補正的,退回訴狀並記錄在冊;當事人堅持起訴、自訴的,裁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經補正仍不符合形式要件的,裁決不予受理或不予立案。

登記立案後,法院應當及時將案件材料轉給相關業務庭。對登記立案後移送的案件,相關部門不得隨意以起訴材料不齊全、訴訟證據有缺失或者案件難以審理執行等為由,退回立案部門。

為了進一步規範登記立案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將頒發登記立案的規範性文件。

記者:法院如何應對實行登記立案後,可能出現的案件數量增加等問題?

負責人:實行登記立案制,法院各類案件數量預計會出現不同程度增長,涉訴信訪等方面的任務也可能增加。

從法院自身而言,要大力提升訴訟服務水平。我們將繼續抓好訴訟服務中心建設工作,完善便民服務機制,特別是運用信息技術手段,大力推行網上登記立案平臺建設,讓當事人更加方便地行使訴權。加大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力度,讓經濟確有困難的當事人打得起官司。

要改革審判執行機制,完善先行調解機制,探索庭前準備程序。積極穩妥推進司法體制改革,包括完善主審法官和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法官員額制改革、司法輔助人員制度改革、司法人員分類管理等。大力開展案件分流、促進和解、指導調解、訴調對接和案件速裁工作。探索建立民事庭前準備程序,組織當事人交換證據,歸納爭議焦點,促進雙方和解,強化審前案件管理和程序管控,讓更多的案件解決在審前。

同時,法院要在發揮審判功能的同時,進一步完善調解、仲裁、行政裁決、行政復議、訴訟等有機銜接、相互協調的多元化糾紛解決機制。通過建設功能強大、資源充足的訴調對接平臺和形式多樣、運行規範的訴調對接機制,尊重當事人的選擇,減輕當事人訴累,有效化解矛盾糾紛。在訴訟服務中心為商事調解組織、行業調解組織或者其他具有調解職能的組織開展調解工作搭建平臺,落實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制度,充分發揮行政調解、人民調解、行業調解的作用。完善仲裁與訴訟的銜接機制,引導更多糾紛通過仲裁程序解決。

記者:對於可能出現的虛假訴訟、惡意訴訟、無理纏訴行為,法院如何規制?

負責人:起訴是當事人的基本權利,應當予以充分保障。但同時要引導當事人依法行使訴權,理性表達訴求,誠信維護權益。如果訴權被濫用,不僅沒有讓有限的司法資源用在“刀刃”上,給更有需要的人以司法救濟,而且會損害司法權威。

對當事人之間惡意串通,或者冒充他人提起訴訟,企圖通過訴訟、調解等方式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的虛假訴訟,人民法院一經發現,都將駁回其請求,並給予司法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還將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對擾亂法庭、阻礙司法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以及編造事實、侮辱誹謗審判人員的,依法進行處罰。對聚眾圍攻、纏訪鬧訪、衝擊法院等干擾人民法院審判工作的行為,人民法院將加大與公安機關的協調配合力度,依法予以制裁,維護正常立案秩序。

記者:法院將如何加強立案監督力度,確保立案登記制改革得到全面落實?

負責人:意見專門對加強立案監督,強化責任追究進行了規定。從規定的立案監督方式看,涉及黨委紀檢監督、人大權力機關的監督、政府監察監督、政協和民主黨派民主監督、法院內部上級法院對下級法院的監督、檢察機關的法律監督、社會和公眾監督、媒體輿論監督、系統內的制度監督等,可以説是非常嚴的。

具體來説,一是加強法院內部監督。包括法院加強自查和上級人民法院依法進行監督。如果發現有案不立、拖延立案、人為控制立案、“年底不立案”、干擾依法立案等違法行為,對有關責任人員和主管領導,依法依紀嚴肅追究責任。造成嚴重後果或者惡劣社會影響,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依靠人大、政協、檢察機關的監督。

三是自覺接收社會監督。通過全面推行立案公開,將立案活動曬在陽光下,規範立案行為,接受社會監督。

責任編輯: 趙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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