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部2015年部門預算 目 錄 第一部分 監察部概況 一、主要職能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第二部分 監察部2015年部門預算表 一、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三、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四、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五、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六、部門收支總表 七、部門收入總表 八、部門支出總表 第三部分 監察部2015年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第一部分 監察部概況 一、 主要職能 (一)檢查國家行政機關在遵守和執行法律、法規和人民政府的決定、命令中的問題; (二)受理對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行為的控告、檢舉; (三)調查處理國家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違反行政紀律的行為; (四)受理國家行政機關公務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任命的其他人員不服主管行政機關給予處分決定的申訴,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由監察機關受理的申訴;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由監察機關履行的其他職責; (六)監察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組織協調、檢查指導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工作。 二、部門預算單位構成 從預算單位構成看,監察部部門預算包括:部本級預算和部屬事業單位預算。部本級含國家預防腐敗局,兩家部屬事業單位是機關綜合服務中心和廉政理論研究中心。 財政撥款收支總表 部門公開表1 單位:萬元
一般公共預算支出表 部門公開表2 單位:萬元
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表
部門公開表3 單位:萬元
一般公共預算“三公”經費支出表
部門公開表4 單位:萬元
政府性基金收支表
部門公開表5 單位:萬元
注:監察部無政府性基金收入和用政府性基金安排支出。
部門收支總表 部門公開表6 單位:萬元
部門收入總表
部門公開表7 單位:萬元
部門支出總表
部門公開表8 單位:萬元
第三部分 監察部2015年部門預算情況説明 一、監察部2015年預算總體情況 (一)收支總體情況 按照綜合預算的原則,監察部所有收入和支出均納入部門預算管理。收入包括:上年結轉、財政撥款收入、事業收入、其他收入;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住房保障支出等。監察部2015年收支總預算12641.25萬元。 (二)財政撥款收支總體情況 2015年財政撥款收支總預算11653.97 萬元。收入全部為一般公共預算撥款,無政府性基金預算撥款,包括:當年財政撥款收入11268.88萬元、上年結轉385.09萬元;支出包括:一般公共服務支出9957.7萬元、社會保障和就業支出1100.5 萬元、住房保障支出595.77萬元。 二、監察部2015年收入預算情況 監察部2015年收入預算12641.25萬元。其中:上年結轉385.09萬元;財政撥款收入11268.88萬元;事業收入633.28萬元;其他收入354萬元。 三、監察部2015年支出預算情況 監察部2015年支出預算12641.25萬元。其中:基本支出9627.74萬元;項目支出3013.51萬元。 四、監察部2015年一般公共預算情況説明 (一)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情況 監察部2015年一般公共預算當年財政撥款11268.88 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增加1007.67萬元,增長9.82%。 (二)一般公共預算支出情況 1.一般公共服務(類)紀檢監察事務(款)行政運行(項)2015年預算數為6866.47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增加1354.76萬元,增長24.58%。主要原因是2015年人員和公用經費核定標準提高。 2.一般公共服務(類)紀檢監察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2015年預算數為970.51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減少378.48萬元,降低28.06%。主要原因是2015年可使用以前年度結轉資金,減少申請當年財政撥款。 3.一般公共服務(類)紀檢監察事務(款)機關服務(項)2015年預算數為77.72萬元,與2014年執行數一致。 4. 一般公共服務(類)紀檢監察事務(款)業務費(項)2015年預算數1700萬元,與2014年執行數一致。 5.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2015年預算數為1100.5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增加52.71萬元,增長5.03%。主要原因是本單位離退休人員增加。 6.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2015年預算數為290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減少20萬元,降低6.45%。主要原因是2015年可使用以前年度結轉資金,減少申請當年財政撥款。 7.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2015年預算數為57萬元, 比2014年執行數減少3萬元,降低5%。 8.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2015年預算數為206.68萬元,比2014年執行數增加1.68萬元,增長0.82%。 (三)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情況 監察部2015年一般公共預算基本支出8598.37萬元。其中: 人員經費5123.55萬元,主要包括:基本工資、津貼補貼、獎金、社會保障繳費、伙食補助費、績效工資、其他工資福利支出、離休費、退休費、撫恤金、生活補助、醫療費、助學金、獎勵金、住房公積金、提租補貼、購房補貼、其他對個人和家庭的補助支出; 日常公用經費3474.82萬元,主要包括:辦公費、印刷費、諮詢費、手續費、水費、電費、郵電費、取暖費、物業管理費、差旅費、因公出國(境)費、維修(護)費、租賃費、會議費、培訓費、公務接待費、專用材料費、勞務費、委託業務費、工會經費、福利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其他交通費、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辦公設備購置、專用設備購置。 五、監察部2015年“三公”經費預算情況 監察部2015年財政撥款“三公”經費預算數為979.79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504.06萬元,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346.28萬元,公務接待費129.45萬元。 2015年“三公”經費預算比2014年減少274.61萬元,其中:因公出國(境)費與2014年預算數持平、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減少93萬元、公務接待費減少181.61萬元。主要原因是認真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厲行節約精神,切實採取措施嚴格控制和壓縮“三公”經費支出 六、其他需要説明的情況 (一)機關運行經費 2015年監察部本級和廉政理論研究中心的機關運行經費財政撥款預算3435.82萬元,較2014年預算增加250.08萬元,增長7.85%。主要原因是公用經費定額標準提高。 (二)政府採購情況 2015年監察部本級和直屬單位政府採購預算總額1365萬元,其中:政府採購貨物預算315萬元、政府採購工程預算150萬元、政府採購服務預算900萬元。 (三)國有資産佔有使用情況 截至2014年6月1日,監察部本級和直屬單位共有車輛71輛,其中,部級領導幹部用車8輛、一般公務用車12輛、執法執勤用車51輛。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0台(套)。 2015年部門預算未安排購置車輛,安排購置單位價值200萬元以上大型設備0台(套)。 (四)預算績效情況 2014年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1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撥款150萬元;納入績效評價試點的項目1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撥款150萬元。2015年實行績效目標管理的項目2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撥款1850萬元;納入績效評價試點的項目1個,涉及一般公共預算撥款150萬元。 第四部分 名詞解釋 一、一般公共預算撥款收入:指中央財政當年撥付的資金。 二、事業收入:指事業單位開展專業業務活動及輔助活動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財政撥款收入”和“事業收入”以外的收入。主要是按規定動用的售房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 四、上年結轉: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結轉到本年仍按原規定用途繼續使用的資金。 五、一般公共服務(類)紀檢監察事務(款)行政運行(項):指監察部本級及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用於保障機構正常運行、開展日常工作的基本支出。 六、一般公共服務(類)紀檢監察事務(款)一般行政管理事務(項):指監察部開展專項工作的項目支出。 七、一般公共服務(類)紀檢監察事務(款)機關服務(項):指監察部機關綜合服務中心日常人員和公用經費支出。 八、社會保障和就業(類)行政事業單位離退休(款)歸口管理的行政單位離退休(項):指監察部保障離退休人員經費的支出。 九、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住房公積金(項):指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由單位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該項政策始於上世紀九十年代中期,在全國機關、企事業單位在職職工中普遍實施,繳存比例最低不低於5%,最高不超過12%,繳存基數為職工本人上年工資,目前已實施近20年時間。行政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公務員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機關工人崗位工資和技術等級(職務)工資、年終一次性獎金、特殊崗位津貼、艱苦邊遠地區津貼,規範後發放的工作性津貼、生活性補貼等;事業單位繳存基數包括國家統一規定的崗位工資、薪級工資、績效工資、艱苦邊遠地區津貼、特殊崗位津貼等。 十、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提租補貼(項):指經國務院批准,于2000年開始針對在京中央單位公有住房租金標準提高發放的補貼,中央在京單位按照在編職工人數和離退休人數以及相應職級的補貼標準確定,人均月補貼90元。 十一、住房保障支出(類)住房改革支出(款)購房補貼(項):指根據《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國發〔1998〕23號)的規定,從1998年下半年停止實物分房後,房價收入比超過4倍以上地區對無房和住房未達標職工發放的住房貨幣化改革補貼資金。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從2000年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地方行政事業單位從1999年陸續開始發放購房補貼資金,企業根據本單位情況自行確定。在京中央單位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建設部等單位〈關於完善在京中央和國家機關住房制度的若干意見〉的通知》(廳字〔2005〕8號)規定的標準執行,京外中央單位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住房分配貨幣化改革的政策規定和標準執行。 十二、基本支出:指為保障機構正常運轉、完成日常工作任務而發生的人員支出和公用支出。 十三、項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為完成特定行政任務和事業發展目標所發生的支出。 十四、“三公”經費:納入中央財政預決算管理的“三公”經費,是指中央部門用財政撥款安排的因公出國(境)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和公務接待費。其中,因公出國(境)費反映單位公務出國(境)的國際旅費、國外城市間交通費、住宿費、伙食費、培訓費、公雜費等支出;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反映單位公務用車車輛購置支出(含車輛購置稅)及租用費、燃料費、維修費、過路過橋費、保險費、安全獎勵費用等支出;公務接待費反映單位按規定開支的各類公務接待(含外賓接待)支出。 十五、機關運行經費:為保障行政單位(包括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事業單位)運行用於購買貨物和服務的各項資金,包括辦公及印刷費、郵電費、差旅費、會議費、福利費、日常維修費、專用材料及一般設備購置費、辦公用房水電費、辦公用房取暖費、辦公用房物業管理費、公務用車運行維護費以及其他費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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