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 日前,國務院分別印發通知,批准《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總體方案》和《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改革開放方案》。 通知指出,建立中國(廣東)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天津)自由貿易試驗區、中國(福建)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進一步深化中國(上海)自由貿易試驗區(以下統稱自貿試驗區)改革開放,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是在新形勢下推進改革開放和促進內地與港澳深度合作、加快實施京津冀協同發展戰略、深化兩岸經濟合作的重要舉措,對加快政府職能轉變、積極探索管理模式創新、促進貿易和投資便利化,為全面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探索新途徑、積累新經驗,具有重要意義。 通知強調,自貿試驗區要當好改革開放排頭兵、創新發展先行者,以制度創新為核心,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率先挖掘改革潛力,破解改革難題,不斷提升事中事後監管能力和水平。要積極構建開放型經濟新體制,探索外商投資準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管理模式,建設法治化營商環境。要推動“一帶一路”建設、京津冀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發展等國家戰略的貫徹實施。 通知要求,廣東、天津、福建、上海4省市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解放思想、改革創新,大膽嘗試、積極探索,統籌謀劃、加強協調,支持自貿試驗區先行先試。要加強組織領導,明確責任主體,精心組織好有關方案的實施工作,有效防控各類風險。要及時總結評估試點實施效果,形成可複製可推廣的改革經驗,發揮示範帶動、服務全國的積極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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