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4月20日電(記者崔靜、胡浩、王思北)制售食品的小作坊、小攤販,給人們的日常生活帶來了“便利”和各色各樣的“美味”,但伴隨著食品安全事故的曝出,這些“小字號”的小作坊、小攤販由於食品安全難以達標,令人擔憂。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四次會議20日下午分組審議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如何加強對小作坊、小攤販的監管,成為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的一個焦點問題。 “現在存在大量的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小攤販,據統計,從業人員在10人左右20人以下、年銷售額在50萬元以下的小微企業大約佔我國食品生産企業的80%,再加上小于小微企業規模的個體工商戶,總量可能會達到我國食品生産企業的90%,但是這批企業很多達不到食品生産經營許可條件,是當前食品安全的重大隱患。”全國人大代表周海波不無憂慮地説。 第三次提交審議的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關注到了這一問題,明確提出,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從事食品生産經營活動,應當符合本法規定的與其生産經營規模、條件相適應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證所生産經營的食品衛生、無毒、無害,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對其加強監督管理。 蘇輝委員認為,“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應分別做出規定。“許多食品攤販沒有安全衛生檢疫,他們製作食品的設備很簡單、簡陋,就在一個三輪車上放一個爐子、一口鍋,校園放學後很多學生都在買這些攤販的食物,看了以後讓人感覺很不放心。”他建議把對食品攤販有關食品安全的要求單獨寫明,進行具體規範。 全國人大代表賈春梅認為,小作坊、小攤販之類的説法只是俗稱,不太規範,這些經營主體是食品生産、銷售的重要補充,在入法時應當有明確的概念界定。 車光鐵委員認為,小作坊屬於食品生産環節,小攤販屬於食品流通和消費環節,雖然個體較小,但其在市場中佔有的份額很大。如果不統一明確小作坊和食品攤販加工規模、經營範圍等內容,將造成各地區執行標準的差異,不利於開展對食品安全的有效監管。 為此,車光鐵委員建議,從分類監管的角度出發,對小作坊、小攤販的許可條件、經營範圍、流通領域和監管標準等內容進一步作出明確、細化規定,進而在全國範圍內形成食品生産經營企業梯次管理,既保護獲證企業的利益,也能對小微企業起到鼓勵和規範的作用。 對於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等的具體管理辦法,食品安全法修訂草案規定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這可能會給地方帶來難題。“從2009年食品安全法實施到現在,各省對小作坊的立法不太積極,五年來僅有三分之一左右的省立了法,成為食品安全監管中的一個盲點。”賈春梅説。 為此,蘇輝委員建議,在食品安全法中對食品生産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攤販的管理提出總體原則和明確要求,這樣地方才能夠按照國家的總體要求做出具體規定,讓這項法律真正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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