氣象局公佈《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4-28 08:24 來源: 氣象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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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2日,中國氣象局局長鄭國光簽署中國氣象局第27號令,公佈《氣象信息服務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辦法》共21條,明確了氣象信息服務的適用範圍和定義、鼓勵政策、遵循原則、資料提供、監督管理、涉外氣象信息服務、法律責任等。《辦法》的出臺,將有助於開放氣象信息服務市場,規範氣象信息服務活動,促進氣象信息服務發展,滿足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對氣象信息服務的需求。 

  《辦法》指出,國家鼓勵依法開展氣象信息服務活動,支持與氣象信息服務有關的科研開發和成果推廣應用,引導和吸引社會資本支持氣象信息産業發展,建立氣象信息服務行業組織。《辦法》明確,從事氣象信息服務的單位應當使用合法渠道獲得的氣象資料和氣象預報産品;建立業務規範和管理制度;遵守氣象有關技術標準、規範和規程。根據《辦法》,氣象信息服務單位應當向其營業執照註冊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接受其監督管理。外國組織和個人在華從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要按照氣象法和有關外商投資的法律法規辦理。

  《辦法》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負責全國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地方各級氣象主管機構在上級氣象主管機構和本級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氣象信息服務活動的監督管理工作。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或者委託第三方機構對氣象信息服務單位開展的氣象信息服務質量進行定期評價,並公示評價結果;通過政府信息公開、氣象信息服務單位主動申報、社會公眾舉報等多種渠道,廣泛徵集氣象信息服務單位的信用信息,經核實後向社會發佈。《辦法》規定,國務院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建立全國統一的氣象信息服務備案統計與公示制度;建立氣象資料匯交共享平臺,並制定數據匯交制度。

  根據《辦法》,開展氣象信息服務的單位要充分利用氣象主管機構所屬的氣象臺提供的基本氣象資料,避免重復建設氣象探測站(點)。確需建站獲取資料的,氣象信息服務單位可根據實際需求,自行建站開展氣象探測活動。建站單位應當將擬建氣象探測站(點)的地理位置、經緯度坐標、探測氣象要素類型、儀器設備、資料傳輸、存儲方式、目的用途和探測時段等相關信息報探測站(點)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氣象主管機構備案,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匯交所獲得的氣象探測資料,氣象主管機構應當出具匯交憑證。(記者 張明祿)

責任編輯: 趙宇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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