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工作的通知 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為加強港口危險貨物管理,2013年我部頒布了《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2年第9號,以下簡稱“9號令”)。結合2014新《安全生産法》出臺,我部進行了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管專項調研,並開展了安全專項整治。為進一步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工作,現結合新《安全生産法》和監管實際情況,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鞏固2014年專項整治成果 2014年,我部組織開展了港口油氣輸送管線安全專項排查整治和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專項整治的基礎上,逐個建立所監管企業的基礎檔案,檔案應包括企業基本信息、生産設施信息、安全設施信息、主要負責人信息及碼頭、儲罐、管線電子分佈圖等必要內容,並於2015年6月底前將檔案報送至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同時,要進一步加強重大危險源管理,組織定期應急救援演練,跟蹤隱患後續整改,鞏固專項整治成果,督促企業完善內部安全生産規章制度,形成安全監管長效機制。各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在2015年7月底前將檔案建立情況和隱患後續整改情況書面報部。 二、開展安全設施的專項整治 針對港口危險貨物企業普遍存在安全設施老舊和配備不齊的問題,今年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按照《港口安全設施目錄》和相關標準規範,開展港口安全設施的專項整治,消除港口安全設施隱患,提高安全生産本質安全。同時,要對轄區內的港口危險貨物企業全面實施安全生産風險管理。請各省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2015年12月底前將整治情況書面報部。 三、加強法規標準建設,完善制度體系 部將按照新《安全生産法》等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各地監管實際,修訂有關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的規章標準,進一步完善制度體系。各省級行政管理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地方規章和標準,指導基層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有效開展監管工作。 四、進一步落實監管職責,加強監管隊伍建設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切實理清監管職責,建立重點監管名單、曝光臺、責任追究、“一崗雙責”、隱患排查治理、獎懲激勵、誠信管理、安全生産約談、掛牌督辦、監督檢查、巡視等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制度。針對預案開展應急演練,提高實操技能和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制定安全生産年度監督檢查計劃,按計劃進行現場監督檢查,強化隱患排查,切實履行監管責任,保障港口安全生産。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要積極爭取地方政府支持,明確港口安全生産監管經費、監管機構和專職監管人員的配置要求;配備必要的交通工具、監督檢測設備、事故調查取證與分析設備、個人防護設備;有計劃、有步驟地對安全監管人員進行系統的安全監管教育培訓,逐步建立與安全監管職責相匹配的安全監管機構和監管隊伍。 部將總結分析各地好的做法和經驗,在全國範圍內進行推廣,並選擇國內安全監管工作先進地區,組織開展監管工作示範交流學習,提升全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監管的整體水平。 五、以信息化為抓手,提升監管能力建設 部將研究制定監管系統信息化建設指南,指導各地建設危險貨物港口安全監管信息系統。各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向地方政府積極爭取信息系統建設配套資金,以信息化建設為抓手,在電子分佈圖的基礎上建立動態的電子監管檔案,實現對監管底數的動態實時更新;建設危險貨物應急決策支持系統,提升應急管理水平和緊急狀況下的指揮決策能力;要根據港口安全監管的實際情況,配置相適應的監管檢測設備、現場取證設備、監管交通工具等必要的監管裝備,形成現代化的監管力量。 六、嚴格市場準入管理,強化動態監管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安全生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等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嚴格執行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制度,對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擅自開工建設、未按批准的安全設施設計專篇建設施工、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港口建設項目,依法責令其停止建設或停産停業整頓,從源頭上抓好安全監管。同時,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強化以下三方面的動態監管,對不符合安全生産要求的,要依法處罰並責令停産停業。 (一)加強對重大變更行為審查。 9號令第三十七條第一款中的危險貨物種類的重大變更,指增加類別發生變化、閃點降低、毒性增大,或者需要採取特殊防護措施的危險貨物種類;貨物數量增加的重大變更,指導致出現重大危險源或者重大危險源等級增大的數量變更。重大變更可能導致港口危險貨物作業安全風險增大,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重大變更行為的監管。 (二)做好港區內危險貨物作業和專業化集裝箱碼頭的安全監管。 在港區範圍內,為船舶提供供油服務和油污水接收的企業,應按《港口經營管理規定》《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發放港口經營許可證,有固定港口設施的,對具體的危險貨物場所配發《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水上加油船由海事管理機構負責安全監管。 新建、改建、擴建專業化集裝箱碼頭或者集裝箱庫場,從事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裝卸、堆存作業的,應當依據9號令進行港口危險貨物建設項目安全審查。對已投入運營的專業化集裝箱碼頭,新增港口危險貨物集裝箱裝卸作業的,應當按9號令第三十七條進行安全評價,並按照9號令發放《港口經營許可證》和《港口危險貨物作業附證》。 (三)加強港口危險貨物常壓儲罐的檢查檢測。 港區範圍內的危險貨物常壓儲罐投入運營後,所在地港政管理部門應當督促港口經營人,根據企業生産實際,建立儲罐檢查、檢測制度,保障儲罐安全運營。 交通運輸部 2015年4月22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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