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進一步規範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促進我國基礎研究和科學前沿探索,支持人才和團隊建設,近日,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聯合修訂發佈了《國家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管理辦法》(財教〔2015〕15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為了更好的貫徹執行《資金管理辦法》的各項條款,財政部教科文司、國家自然科學基金委財務局有關負責同志就修訂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修訂《資金管理辦法》的背景。 答:近年來,國家財政對自然科學基金投入大幅增長,從2002年19.7億元增加到2014年194億元,年均增長率達21%。科學基金項目資助強度穩步提高,資助格局不斷調整優化,形成了由研究項目系列、人才項目系列和環境條件項目系列三大資助格局,作為資助主體的面上項目平均資助強度由2002年19.9萬元/項提高到2014年79.57萬元/項,較大地改善了基礎研究的資助環境。 《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2〕64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2〕65號)自2002年頒布以來,對於規範項目資金管理,保障項目研究工作的順利開展發揮了重要作用。但是,隨著自然科學基金面臨的外部環境變化以及國家財政科技資金管理的新要求,原辦法亟需修訂完善: 一是近年來,項目依託單位開展研究的條件和環境發生了較大的改變,原辦法一些內容已不能適應新形勢下科研資金管理和使用的要求,主要涉及預算調整程序、勞務費比例以及對依託單位管理成本補償等方面,在科技界有著較大的改革呼聲。 二是2007年《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條例》頒布,從立法上進一步明確了財政部門、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職責,為進一步做好資助項目資金管理工作奠定了基礎。2011年《財政部 科技部關於調整國家科技計劃和公益性行業科研專項資金管理辦法若干規定的通知》(財教〔2011〕434號,以下簡稱434號文),對完善科技資金管理制度提出了進一步的要求。2014年《國務院關於改進加強中央財政科研項目和資金管理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1號,以下簡稱國務院11號文)和《國務院印發關於深化中央財政科技計劃(專項、基金)管理改革方案的通知》(國發〔2014〕64號,以下簡稱國務院64號文),對進一步改進和加強科研資金管理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修訂《資金管理辦法》是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執行國務院11號文等科研資金管理文件的具體措施。《資金管理辦法》是未來指導自然科學基金資助項目資金使用與管理的重要制度。 問:修訂《資金管理辦法》的原則是什麼? 答:《資金管理辦法》的修訂遵循了以下三條重要原則: 第一,遵循基礎研究活動規律,保障科學家探索自由。在國家創新體系建設中,自然科學基金的戰略定位是:支持基礎研究,堅持自由探索,發揮導向作用。基礎研究涉及學科範圍廣泛,注重原始創新,研究具有較強的探索性和不確定性。《資金管理辦法》首先要符合基礎研究的活動規律。 第二,遵循財政預算管理總體要求,提高財政資金的使用績效。自然科學基金經費主要來源於中央財政,管理上要體現財政資金預算管理的要求。 第三,遵循自然科學基金管理特點。自然科學基金項目申請量大面廣,評審時間有限,評審工作需要統籌考慮;資助項目數量多,多數體量小;項目類型多,資助強度差異大,因此,《資金管理辦法》應具有普適性。自然科學基金委與項目依託單位沒有隸屬關係;依託單位因性質、規模和地域不同,管理方式存在差異,所以《資金管理辦法》有些規定應比較原則,將結合依託單位情況進行細化。 問:《資金管理辦法》修訂的內容主要有哪些? 答:新修訂的《資金管理辦法》分為總則、項目資金開支範圍、預算的編制與審批、預算執行與決算、監督檢查及附則共六章三十九條,修訂的內容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將《國家傑出青年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2〕64號)、《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資助經費管理辦法》(財教〔2002〕65號)合併修訂為《資金管理辦法》,適用於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所有項目。目前自然科學基金資助的基礎科學人才培養項目(除延續項目外)已經取消,剩下的青年項目、面上項目、重點項目、重大項目、重大研究計劃等項目都適用於《資金管理辦法》。 第二,進一步完善了項目資助方式。現階段,對於佔基金資助體量較大的面上項目和青年基金等多數項目類型,由於申請量大,自由探索性強,繼續採取定額補助的資助方式以便於管理;對於重大項目和重大科研儀器研製專項兩類項目,由於研究目標明確,資金需求量較大,採取成本補償的資助方式,更能夠據實反映不同學科、類型科研項目的實際需求。 第三,建立了項目間接成本補償機制。《資金管理辦法》引入了間接成本補償機制,將項目資金按照直接費用、間接費用進行了劃分。這一做法符合科研活動規律,體現了科學化管理的要求。通過提取一定比例的間接費用,補償依託單位的管理成本,有利於促進科研機構的良性發展。《資金管理辦法》強調依託單位不得在核定的間接費用以外再以任何名義在項目資金中重復提取、列支相關費用。 第四,擴大了勞務費的開支範圍,並取消了比例限制。根據國務院11號文有關規定,《資金管理辦法》擴大了勞務費的開支範圍,一是在研究生、博士後等人員基礎上,增加了沒有工資性收入的臨時聘用人員;二是將臨時聘用人員的社會保險補助費用納入勞務費開支範圍。同時,《資金管理辦法》取消了勞務費比例限制。 第五,進一步完善了結余資金的管理。項目通過結題驗收且依託單位信用評價好的,項目結余資金在2年內由依託單位統籌安排,專門用於基礎研究的直接支出。若2年後結余資金仍有剩餘的,應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對於未通過驗收和整改後通過結題驗收的項目,或單位信用評價差的,結余資金應當在驗收結論下達後30日內按原渠道退回自然科學基金委。此外,項目負責人在項目結題驗收後如需繼續使用結余資金,可以向依託單位提出申請。 第六,進一步下放了預算調整權限。由於基礎研究的探索性和不確定性,《資金管理辦法》進一步下放了部分預算調整權限。將原全部預算調整事項均需報自然科學基金委批准,調整為:項目預算總額不變的情況下,直接費用中材料費、測試化驗加工費、燃料動力費、出版/文獻/信息傳播/知識産權事務費、其他支出預算如需調整,由項目負責人根據科研活動的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依託單位審批。會議費、差旅費、國際合作與交流費在不突破三項支出預算總額的前提下可調劑使用。設備費、專家諮詢費、勞務費預算一般不予調增,如需調減由依託單位審批。 第七,進一步加強了經費監管。《資金管理辦法》根據財政財務管理以及科研項目資金管理的新要求,進一步加強了經費監管。主要包括:一是明確了財政部門、自然科學基金委、項目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職責,強調了依託單位是項目資金管理的責任主體;二是對於部分資金支出提出了實行“公務卡”結算的要求,減少現金支出,實現“痕跡”管理;三是進一步明確規定了資金使用中不得開支的內容;四是對於成本補償方式資助的項目,增加財務中期檢查和驗收的環節。 問:實施項目間接成本補償機制有什麼考慮? 答:《資金管理辦法》將項目資金分為間接費用和直接費用。間接費用是指依託單位在組織實施項目過程中發生的無法在直接費用中列支的相關費用,包括依託單位為提高科研工作的績效安排的相關支出。新修訂的《資金管理辦法》開始實施間接成本補償機制,主要有以下幾點考慮: 第一,落實國家政策要求。國務院11號文、434號文等文件,對科研支出實行間接費用政策進行了明確規定,修訂《資金管理辦法》遵循了以上文件對間接費用的相關要求。 第二,與國際慣例接軌。美國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很早就實行了間接費用政策。一般來説,NSF會通過與各個高校進行談判,來確定間接經費在整個資助經費中所佔的比例。通常,談判學校科研水平越高,所在地區經濟發展水平越高,間接經費所佔比例就會相對較高。結合我國科研管理實際,我們對間接費用制定了統一的上限比例,同時要求間接費用的核定要和依託單位的管理狀況、信用等級挂鉤,以促進依託單位履職盡責,加強項目和資金管理,為科學基金項目的組織實施提供有效的保障。 第三,滿足科研的實際需要。原辦法中對依託單位的管理成本補助只佔項目經費總額的5%,與實際需求相差較大。廣大科研工作者難以從項目中獲得創新激勵。新辦法以間接費用形式提高了對依託單位的管理成本補償,以績效支出形式提供了對科研工作者的激勵。 問:《資金管理辦法》對合作研究有什麼規定? 答:項目組成員中有除依託單位以外的人員,該人員所在單位視為項目的合作研究單位。其中,如需要向合作研究單位轉撥經費的,依託單位應與該合作研究單位簽訂書面合作協議,並在以下方面遵循相關規定: 第一,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託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和合作研究單位參與者應當根據各自承擔的研究任務分別編報資金預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項目負責人(或申請人)匯總編制。 第二,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託單位應及時按預算和合同轉撥合作研究單位資金,並加強對轉撥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有多個單位共同承擔一個項目的,依託單位的項目負責人和合作研究單位的參與者應當分別編報項目資金決算,經所在單位科研、財務管理部門審核並簽署意見後,由依託單位項目負責人匯總編制。 問:《資金管理辦法》還有哪些新的管理舉措? 答:一方面,《資金管理辦法》適度放開了項目資金使用的條件限制;另一方面,《資金管理辦法》也加強了對項目資金使用的監督管理,出臺了一系列新的舉措,包括: 第一,要求建立符合自然科學基金特點的績效管理制度和評價機制,提高資金使用效率。 第二,要求建立項目資金管理承諾機制。依託單位應當承諾依法履行項目資金管理的職責。項目負責人應當承諾提供真實的項目信息,並認真遵守項目資金管理的有關規定。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對信息虛假導致的後果承擔責任。 第三,要求建立項目資金管理信用機制。自然科學基金委對依託單位和項目負責人在項目資金管理方面的信譽度進行評價和記錄,作為對依託單位信用評級、績效考評和對項目負責人績效考評以及連續資助的依據。 第四,要求建立項目資金信息公開機制。自然科學基金委應當及時公開非涉密項目預算安排情況,接受社會監督。依託單位應當在單位內部公開項目資金預算、預算調整、決算,項目組人員構成、設備購置、外撥資金、勞務費發放、以及結余資金和間接費用使用等情況。 第五,要求依託單位應當按年度編制本單位項目資金年度收支報告,全面反映項目資金年度收支情況、資金管理情況及取得的績效等,並於下一年度3月1日前報送自然科學基金委。 問:下一步,將如何貫徹落實《資金管理辦法》? 答:新修訂的《資金管理辦法》有許多新的變化和管理舉措,是一項涉及面廣、影響深遠的改革。《資金管理辦法》發佈後,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將協作配合,共同努力推進以下工作: 一是抓好重點關鍵任務的落實。根據國家科技計劃改革的整體要求和《資金管理辦法》的具體內容,積極推進改革,抓好間接費用政策落實、依託單位信用評價體系、項目資金信息公開機制等重點工作。二是加強宣傳培訓,做好政策解讀。財政部、自然科學基金委將儘快啟動全國範圍內的宣傳培訓工作,統一培訓材料,統一解釋口徑,確保依託單位和廣大科研人員儘快熟悉政策、理解政策、用好政策。三是及時了解《資金管理辦法》發佈後各方的反應,認真研究實施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確保各項政策執行落實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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