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捲煙消費稅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財務局: 經國務院批准,現將調整捲煙消費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將捲煙批發環節從價稅稅率由5%提高至11%,並按0.005元/支加徵從量稅。 二、納稅人兼營捲煙批發和零售業務的,應當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的銷售額、銷售數量;未分別核算批發和零售環節銷售額、銷售數量的,按照全部銷售額、銷售數量計徵批發環節消費稅。 三、本通知自2015年5月10日起執行。此前有關文件規定與本通知相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附件下載:調整後的煙消費稅稅目稅率表.docx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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