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15日,證監會召開新聞發佈會,新聞發言人鄧舸發佈《關於加強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工作的指導意見》,並就《貨幣市場基金監督管理辦法(徵求意見稿)》及其配套規則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通報了“2015證監法網專項執法行動”案件調查進展情況,同時還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境外投資者對其通過香港結算持有的滬股通股票是否享有作為股東的財産權?內地法律是否認可“名義持有人”和“實際權益擁有人”的概念? 答:《證券登記結算管理辦法》第十八條規定,證券應當記錄在證券持有人本人的證券賬戶內,但依據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證券記錄在名義持有人證券賬戶內的,從其規定,為證券名義持有預留了空間。《滬港通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試點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香港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投資者依法享有通過滬港通買入的股票的權益,明確了滬股通下境外投資者應通過香港結算持有滬股股票,而且享有作為股東的財産權。 問:境外投資者對其通過香港結算持有的滬股通股票如何行使有關權利? 答:滬港通架構下,境外投資者作為實際權益擁有人行使股東權利的方式,應當根據香港特區關於名義持有人的相關法律規定作出安排。根據香港結算發佈的《中央結算系統一般規則》和《中央結算系統運作程式規則》,滬股通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當通過名義持有人,即香港結算行使有關股東權利,包括請求召開股東大會、向股東大會提案、在股東大會上投票表決、獲得分紅或者其他投資收益等。 問:境外投資者如何在內地採取法律行動或提起法律訴訟以實現其對滬股通股票的權利? 答:對於名義持有制度之下實際權益擁有人提起法律訴訟的權利,內地法律沒有明確規定,也沒有明確禁止。我們理解,滬港通下,香港結算作為境外投資者的名義持有人,登記為滬股股票的持有人,可以行使相關股東權利、提起訴訟。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原告是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係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如果境外投資者可以提供證明其作為實際權益擁有人、有直接利害關係的相關證據,則可依法以自己的名義在內地法院提起法律訴訟。 問:香港結算及其參與者出具的滬股通股票持股證明是否被中國證監會認可? 答:《若干規定》第十三條規定,投資者通過滬股通買入的股票應當登記在香港中央結算公司名下。我會與香港證監會《聯合公告》第三條規定,交易結算活動遵守交易結算發生地市場的規定及業務規則,確定了滬港通交易結算遵守當地市場法律規定的原則。因此,如何證明境外投資者是股票的實際權益擁有人,應根據香港特區的法律和相關規則進行安排。相應的,如果香港特區的法律和相關規則認可香港結算及其參與人出具的滬股通持股證明是境外投資者享有股票權益的合法證明,我會也將尊重這一安排。 問:近日有媒體報道,中國或降低外資券商準入門檻,適時擴大外資參股或控股的境內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經營範圍等,請問對此證監會有何評價? 答:目前,我國允許符合條件的外資機構與內資證券公司設立合資證券公司,外資持股比例不超過49%,可以開展包括證券承銷與保薦,外資股經紀,債券經紀和自營等業務,符合條件的合資證券公司可逐步增加業務範圍。此外,CEPA補充協議十作出了包括允許港澳金融機構在上海市、廣東省、深圳市各設立1家合資全牌照證券公司,港澳資合併持股比例最高可達51%,內地股東不限于證券公司等開放措施。目前,我會正在加快落實上述對港澳金融機構的開放措施。 下一步,我會將根據資本市場對外開放進程,總結證券公司對外開放情況,研究進一步擴大證券公司對外開放的政策。 問:近日有消息稱,監管層對違反契約超配創業板的公募基金進行調查,對超過總體配置創業板的公募基金組合進行窗口指導,請問是否屬實?對此如何評價? 答:相關傳聞不實,中國證監會沒有進行傳聞所稱的調查或者窗口指導。公募基金管理人應嚴格遵守法律法規要求和基金合同約定進行投資運作,為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專業誠實、謹慎勤勉地履行受託職責。中國證監會依法對公募基金的投資運作進行監管,不干預公募基金管理人的正常經營。對於傳聞所涉公募基金相關問題,我會將予以關注。如果發現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基金合同的,將按程序進行調查處理。 與此同時,我們提醒各類投資者,特別是新近入市的投資者,參與股票投資要保持理性、冷靜,充分估計股市投資風險,謹慎投資,量力而行,不跟風,不盲從。 問:日前,某券商一則預測“三季度或調漲證券印花稅”的研究報告被一些人士認為是造成當日上證綜指出現4%跌幅的原因之一,請問對於市場機構發佈的研究報告,監管層是如何規範和要求的? 答:《證券法》、《證券、期貨投資諮詢管理辦法》(證委發[1997]96號)、《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暫行規定》(證監會公告[2010]28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對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的行為作出規定要求。證券公司、證券投資諮詢機構發佈證券研究報告,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要求,遵循獨立、客觀、公平、審慎原則,有效防範利益衝突,公平對待發佈對象,禁止傳播虛假、不實、誤導性信息,禁止從事或者參與內幕交易、操縱證券市場活動。詳細的業務規則可參見具體法律法規文件。 問:近日,多倫股份更名匹凸匹引發市場關注並收到上交所詢問,有評論認為此次改名有借市場熱點炒作之嫌,請問監管層對此有何評價?證監會將如何就上市公司更名加強管理? 答:2015年5月11日,多倫股份發佈公告,擬將公司的工商註冊登記名稱由“上海多倫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為“匹凸匹金融信息服務(上海)股份有限公司”,相關事項需經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據了解,公司尚未向上交所提出變更證券簡稱的申請。 上市公司名稱變更,屬於公司自治事項,可在履行決策程序及取得工商核準後實施。但是,上市公司的名稱帶有一定的行業標示性,相關變更將對投資者判斷公司價值産生影響。為避免誤導市場和投資者,上交所已向公司發出問詢函,要求公司在披露更名公告的同時,就本次更名對公司經營業務的影響作出解釋並提示風險。公司相關公告顯示,本次更名涉及的轉型事項,無可行性論證、未正式開展業務、無相應人員配備。公司本次更名與公司目前的業務領域和經營狀況並無實際相關性。 公司披露更名公告後,股票出現連續漲停。上交所已對公司股票實施停牌,要求公司就目前經營狀況及更名的實質影響作出進一步風險提示,並召開投資者説明會作出充分解釋。同時,上交所已關注到股價波動情況,要求公司提交內幕信息知情人名單,自查是否存在違規交易,並對其中異常交易行為進行分析調查。上海證監局已就公司信息披露相關情況開展現場檢查。 前期,多倫股份因信息披露違規被上交所公開譴責,已被上交所暫停信息披露直通車業務資格。上海證監局針對公司未按規定及時披露對外擔保、重大訴訟事項及相關進展情況的行為,採取了責令公開説明的行政監管措施。因公司涉嫌未按規定披露信息,我會已于4月29日對公司立案調查。我會將督促上市公司強化信息披露義務,提請中小投資者審慎判斷、理性投資,避免因盲目跟風炒作發生不必要的損失。 下一步,我會將進一步研究公司更名現象對市場和投資者影響,重點打擊利用熱點炒作股票的行為,維護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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