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明確了企業福利性補貼支出、企業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支付匯繳年度工資薪金、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等的稅前扣除問題。企業發放的符合條件的福利性補貼,可作為工資薪金處理。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工資薪金,可在當年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不需再延遲至下一匯繳年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34條和第40條,企業發生的合理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以不同方式在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前進行扣除。合理的工資薪金准予全額扣除,職工福利費在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在企業實際經營中,有一些福利性補貼,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為明確這部分支出的扣除渠道,減輕企業納稅負擔,公告明確,列入企業員工工資薪金制度、固定與工資薪金一起發放的福利性補貼,符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工資薪金及職工福利費扣除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可作為企業發生的工資薪金支出,予以稅前扣除。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仍按職工福利費計算限額稅前扣除。 考慮到許多企業12月份的工資薪金都是在當年預提出來,次年1月份發放,如果嚴格要求企業在每一納稅年度結束前支付的工資薪金才能計入本年度,企業每年都要進行納稅調整,增加了納稅人的稅法遵從成本。為此,公告規定,企業在年度匯算清繳結束前向員工實際支付的已預提匯繳年度工資薪金,准予在匯繳年度按規定扣除。 對於企業接受外部勞務派遣用工支出的稅前扣除問題,公告明確分為兩種情況進行稅務處理。一是按照協議(合同)約定直接支付給勞務派遣公司的費用,作為勞務費支出。二是直接支付給員工個人的費用,作為工資薪金支出和職工福利費支出。其中屬於工資薪金支出的費用,准予計入企業工資薪金總額的基數,作為計算其他各項相關費用扣除的依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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