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資源部部長姜大明5月11日簽署第62號令,對《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等5部規章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並重新全文發佈,自公佈之日起正式施行。 5部規章涉及的修改內容包括: 在《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定》中,第九條第二款修改為“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依據全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結合本行政區域的礦山地質環境調查評價結果,編制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實施”。 在《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中,刪去第七條第一項、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第一項。 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勘查設計施工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中,刪去第六條第一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刪去第七條第一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刪去第八條第一項中的“1.註冊資金人民幣一千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註冊資金人民幣六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註冊資金人民幣三百萬元以上”。 在《地質災害治理工程監理單位資質管理辦法》中,刪去第五條第一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二百萬元以上”、第二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一百萬元以上”、第三項中的“1.註冊資金或者開辦資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上”。 在《古生物化石保護條例實施辦法》中,第八條第三款修改為“重點保護古生物化石集中産地名錄由國家古生物化石專家委員會擬定,由國土資源部公佈”。 國土資源部政策法規司負責人表示,這次修改主要有兩方面依據:一是根據國務院日前發佈的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審批事項的決定,修改有關審批事項的設定依據;二是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快推進落實註冊資本登記制度改革有關事項的通知要求,通過全面清理涉及的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修改了部分規章的個別條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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