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5月21日電(記者高敬)國家工商總局21日下發《關於嚴格落實先照後證改革嚴格執行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的通知》,同時公佈了法律明確和國務院決定保留的34項工商登記前置審批目錄和企業變更登記、登出登記前置審批指導目錄。 通知要求,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規定的改為後置審批的事項,一律不再作為登記前置,在辦理工商登記時,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交相關審批部門的許可文件、證件。企業申請辦理經營範圍登記時,要在營業執照"經營範圍"欄後標注"(依法須經批准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企業辦理工商登記後取得相關許可文件、證件的,應當在取得相關許可文件、證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自行在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上公示。 工商總局將實施《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目錄》動態管理。對於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新增前置審批事項、取消行政審批事項、將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的,工商總局將動態調整《目錄》,並予公佈。 通知要求,各地應梳理本地公佈執行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改為後置審批事項和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對與法律規定和國務院決定不一致的,應當報請省級人民政府予以調整。如本地區確需減少保留的工商登記前置審批事項,將一些前置審批事項改為後置審批,或者在本地區停止實施相關行政審批事項的,要及時向省級人民政府報告,按照法定程序經有權機關批准或者取得授權。 通知明確了企業變更登記、登出登記前置許可目錄管理。企業設立後變更登記事項涉及目錄內有關事項、終止或解散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經相關審批部門批准後,憑許可文件、證件申請辦理變更、登出。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沒有明確規定變更、登出時應經審批並憑許可文件、證件辦理的,工商部門直接辦理變更、登出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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