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根據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公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有關規定,近日,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教育部、司法部、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印發通知,決定將教材價格及部分服務收費標準下放到省級管理。 下放到省級管理的定價項目包括:教材價格,即列入中小學用書目錄的教科書和列入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印張基準價;公證服務收費;司法鑒定服務收費。今後,列入中小學用書目錄的教科書和列入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印張基準價及零售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公證服務、司法鑒定服務收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有利於公證、司法鑒定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 我國地域遼闊,各地經濟發展水平不一,商品和服務成本差別也較大。將教材價格及公證服務、司法鑒定服務收費標準下放省級管理,有利於各地根據本地實際情況科學合理制定教材價格及有關服務收費標準;有利於減少行政成本,發揮價格杠桿作用,在維護廣大消費者利益的同時,促進出版、公證、司法鑒定等行業的健康發展;有利於減少中央部門對地方事務的干預,符合中央簡政放權的要求,符合改革方向。 為促進教材及有關服務市場健康有序發展,國家發展改革委要求各收費單位要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良好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國家發展改革委 教育部 司法部 新聞出版廣電總局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委、物價局,教育廳(局),司法廳(局),新聞出版廣電局,中央各部門(單位)有關出版單位: 為貫徹落實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公證法》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有關規定,按照國務院第69次常務會議部署,決定下放教材和部分服務價格定價權限。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下放到省級管理的定價項目包括:教材價格,即列入中小學用書目錄的教科書和列入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印張基準價;公證服務收費;司法鑒定服務收費。 二、合理制定教材和有關服務價格 (一)列入中小學用書目錄的教科書和列入評議公告目錄的教輔材料印張基準價及零售價格,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出版行政部門按照微利原則確定。 (二)公證服務、司法鑒定服務收費,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司法行政部門按照有利於公證、司法鑒定事業可持續發展和兼顧社會承受能力的原則制定。 三、各地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及時修訂地方定價目錄,清理、修改本地區出臺的相關文件。 四、各收費單位要嚴格落實明碼標價制度,在收費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準、投訴舉報電話等信息。 五、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加強價格監督檢查,依法查處各類價格違法行為,切實維護市場良好價格秩序,保護消費者和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六、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同級相關部門按照本通知規定,于2016年5月1日前制定出臺本地區的教材價格及公證服務、司法鑒定服務收費標準,文件出臺之日起同時廢止下列文件及與本通知不符的相關規定。廢止文件包括:《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材價格管理等有關事項的通知》(發改價格[2006]816號)、《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青海等地區中小學教材價格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07]803號)、《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關於內蒙古自治區中小學教材價格有關問題的復函》(發改辦價格[2009]156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關於中小學循環使用教材價格政策問題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658號)、《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監管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975號)。 國家發展改革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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