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北京6月10日電(記者 安蓓、趙超)記者10日從國家發展改革委了解到,發展改革委、財政部近日聯合發出通知,改革全國性職業資格考試收費標準管理方式,中央考試單位收取的考務費標準或考試費標準,均不再報送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審核。 根據通知,中央考試單位收取的考務費標準或考試費標準,改由中央考試單位在考務費標準上限內按成本補償原則自行確定考務費標準。中央考試單位直接組織實施考試的,按成本補償原則確定考試費標準,並且除實踐操作科目外,每人每科考務費標準之外加收的考試費標準不得超過50元。 中央考試單位對考務費、考試費標準的調整間隔原則上不少於兩年。考試人數較少或考務成本較高的特殊考試,考務費標準可不受標準上限限制,由中央考試單位按成本補償原則並考慮考生承受能力確定。 通知要求,中央考試單位制定的考務費、考試費標準,應以正式文件形式向社會公佈,同時報告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 考試收費分為考務費和考試費。中央考試單位聯合省級考試單位組織實施考試的,考務費由負責考務工作的中央考試單位向省級考試單位收取,用於補償中央考試單位考務成本支出;考試費由省級考試單位向考生收取,用於上繳考務費和補償省級考試單位組織考試所産生的成本。中央考試單位直接組織實施考試的,由中央考試單位向考生收取考試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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