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資融券管理辦法修訂 中國證監會日前就修訂後的《證券公司融資融券業務管理辦法》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此次修改《管理辦法》,一方面加強監管和防控風險,強化證券公司自主調節和防範業務風險要求,完善監管機制,明確監管底線,加強投資者權益保護,要求證券公司業務規模與自身資本實力相匹配;另一方面,取消了部分不適應業務發展實際的限制性規定。 據介紹,原《管理辦法》要求融資融券合約不得展期,滬深交易所業務規則要求融資融券合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隨著業務發展,六個月的最長合約期限已不能滿足客戶長期投資的需要,合約到期後客戶平倉再重新建倉,增加了客戶交易成本。為滿足投資者長期投資需求,原《管理辦法》規定的“且不得展期”修改為“合約到期前,證券公司可以根據客戶的申請為其辦理展期,每次展期期限不得超過證券交易所規定的期限”,允許證券公司對融資融券合約進行展期,且展期次數由證券公司根據市場情況、擔保物情況以及客戶信用狀況,自主確定。 根據新辦法,證券公司不得向最近20個交易日日均證券類資産低於50萬元的客戶融資融券。對已低於50萬元的客戶,原有合約可不作改變。證券公司融資融券的金額不得超過其凈資本的4倍,對於不符合規定的證券公司,可維持現有業務規模,但不得再新增融資融券合約。 根據新辦法,證券公司經營融資融券業務不得有以下行為:誘導不適當的客戶開展融資融券業務;未向客戶充分揭示風險;違規挪用客戶擔保品;進行利益輸送和商業賄賂;為客戶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規避信息披露義務及其他不正當交易活動提供便利;法律、行政法規和證監會規定禁止的其他行為。 此次修訂還建立了逆週期調節機制,對融資融券業務進行宏觀審慎管理。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市場發展情況,對融資融券業務保證金比例、標的證券範圍、可充抵保證金證券範圍和折算率等進行動態調整,實施逆週期調節。(記者 許志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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