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宗教局與公安部聯合下發《關於進一步明確申請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應提交有關消防證明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時應提交的有關消防證明作進一步明確。
《通知》明確,《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規範的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宗教活動場所在申請登記時,建築總面積大於二千五百平方米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場所房屋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其他宗教活動場所房屋建築,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場所房屋消防備案證明材料。 《通知》的下發將有利於切實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消防監督管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 國家宗教事務局公安部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宗教局、民宗委(廳、局)、公安廳(局),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民宗局、公安局: 為了加強宗教活動場所消防監督管理,規範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根據《宗教事務條例》、《宗教活動場所設立審批和登記辦法》和《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有關規定,現就申請宗教活動場所登記應提交的有關消防證明規定如下。 1.宗教活動場所在建設工程竣工後,應當按照《建設工程消防監督管理規定》的規定辦理消防驗收或進行消防備案。宗教活動場所包括寺院、宮觀、清真寺、教堂和其他固定宗教活動處所。 2.宗教活動場所房屋建築總面積大於二千五百平方米的,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場所房屋消防驗收合格證明材料。其他宗教活動場所房屋建築,申請登記時,應當提交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出具的場所房屋消防備案證明材料。
國家宗教事務局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 2015年4月2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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