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就《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答記者問 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了《關於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以下簡稱《措施》)。就此,記者採訪了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人。 問:請介紹一下文件出臺的背景和過程。 答:2010年以來,國務院先後印發實施了一系列鼓勵社會辦醫發展的文件。通過幾年發展,社會辦醫規模快速增長,服務水平逐步提升,政策效應不斷顯現。但總體上看,社會辦醫規模和服務量佔比仍然較低,社會辦醫發展空間小、準入門檻高、人才瓶頸突出、監管機制不健全、社會氛圍不理想等困難和問題仍然存在,需要進一步加大力度破除體制機制藩籬,真心實意扶持社會辦醫。 為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發展,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把制訂鼓勵社會辦醫政策措施列入2015年工作要點,國務院醫改領導小組也將這一工作列為年度工作重點。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國家發展改革委會同相關部門對社會辦醫政策落實情況開展了督導調研,實地走訪了38家社會辦醫療機構,聽取了近200位社會辦醫療機構負責人的意見建議。此後,又通過召開專家座談會和專題研討會等方式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針對突出問題進行了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了相關對策,形成了《措施》並上報國務院印發。 問:當前促進社會辦醫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改革開放30多年來,社會力量不僅推動了我國經濟的蓬勃發展,也為社會事業的改革、發展注入了強勁的活力和動力。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舉辦發展醫療機構,推動形成公立醫院與社會辦醫相互促進、共同發展的格局,既可以增加醫療衛生資源供給、優化結構,滿足多元化需求,也可以發揮社會辦醫療機構機制靈活的優勢,對公立醫院改革形成倒逼效應,激發醫改活力,促進醫療服務行業整體服務水平和效率的提高。同時,促進社會辦醫,還能夠釋放市場活力和社會創造力,有利於擴大內需、增加就業,對打造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和增加公共産品、公共服務“雙引擎”具有重要意義。 問:請介紹一下《措施》的主要思路,重點考慮了哪幾個方面的問題? 答:《措施》堅持問題導向,堅持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將社會辦醫的大政方針落細、落實,努力實現準入、運營和監管等方面的公平待遇。一方面,著力消除阻礙社會辦醫療機構發展的政策障礙,解決好“玻璃門”、“彈簧門”等問題;另一方面,強化醫療安全,創新和完善監管機制,加強社會辦醫療機構監管。考慮到已有的政策基礎,《措施》不再重復總體要求、發展目標、基本原則等相似內容,而是直接針對問題,從進一步放寬準入、拓寬投融資渠道、促進資源流動和共享、優化發展環境等4個方面,提出了盡可能細化的政策措施,確實不適宜“一刀切”的給地方留出空間,鼓勵地方開展差異化探索。 問:針對社會反映強烈的社會辦醫“進入難”問題,文件提出了哪些創新措施? 答:設立審批是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需要面臨的首個關鍵環節,針對社會辦醫進入難、限制多、空間小等的問題,《措施》提出了3條具體舉措: 一是清理規範醫療機構設立審批。全面清理、取消不合理的前置性審批事項,整合審批環節,鼓勵地方提供“一站式”服務,完善社會辦醫療機構設立審批的屬地化管理。二是拓展社會辦醫發展空間。要求各地定期公開公佈區域內衛生資源配置情況,為社會辦醫預留床位和大型設備等資源配置空間,取消對社會辦醫療機構的具體數量和地點限制。未公開公佈規劃的,不得以規劃為由拒絕社會力量舉辦醫療機構或配置醫療設備。三是控制公立醫院規模,規範公立醫院改制。明確政府辦醫的範圍和數量,嚴格限制公立醫院特需服務規模,有序引導和規範部分公立醫院改制。推動國有企業辦醫院的分離移交或改制試點。 問:文件提出了哪些具體政策,支持社會辦醫持續健康發展? 答:醫療機構的發展壯大需要長期的積累和經營,我國目前高水平、高技術含量的大型社會辦醫療機構尤其缺少,需要加快形成良好的發展環境。為加快推進社會辦醫療機構成規模、上水平發展,《措施》提出了一系列支持政策: 一是減少運行審批限制。優化大型設備配置使用程序,簡化流程,重點考核機構人員資質與技術服務能力等指標。同時,促進大型設備共建共享。探索建立區域性檢驗檢查中心。鼓勵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在醫學影像、醫學檢驗、醫療機構消毒供應中心等方面實現結果互認和資源共享。二是加強財政資金扶持。將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的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納入政府補助範圍,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補助政策。擴大政府購買服務範圍,按與公立醫療機構同等待遇獲得政府補償。鼓勵地方探索建立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舉辦者的激勵機制。三是豐富社會辦醫籌資渠道,優化融資政策。通過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鼓勵地方通過設立健康産業投資基金等方式,為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建設資金和貼息補助。支持符合條件的社會辦營利性醫療機構對接多層次資本市場,鼓勵金融機構根據醫療機構特點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擴大業務規模。四是完善社會辦醫醫保報銷政策。不得將醫療機構所有制性質作為醫保定點的前置性條件,不得以非醫療服務能力方面的因素為由,拒絕將社會辦醫療機構納入醫保定點。進一步規範各類醫療收費票據,細化不同性質醫療機構收費和票據使用與醫保基金的結算辦法。五是切實落實對社會辦醫的各項稅收和收費政策。對經認定為非營利組織的社會辦醫療機構,提供的醫療服務等符合條件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在各類接受政府管理的收費項目方面,對社會辦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執行與公立醫療機構相同的收費政策和標準。 問:醫療服務和學術水平較低,一直是社會辦醫的短板,《措施》對此提出了哪些具體舉措? 答:一是加快推進醫師多點執業。鼓勵和規範醫師在不同類型、不同層級的醫療機構之間流動。要求各地根據實際,對開展醫師多點執業涉及的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等工作儘快研究制訂試點方案,取得經驗後逐步推開。鼓勵探索區域註冊和多點執業備案管理試點。二是鼓勵探索公立醫療機構與社會辦醫療機構加強業務合作的有效形式和具體途徑。鼓勵公立醫療機構為社會辦醫療機構培養醫務人員。鼓勵社會力量通過醫院管理集團等多種形式,在明確責權關係的前提下,參與公立醫療機構管理。三是鼓勵社會辦醫療機構引進新技術、開展新項目,提供特色診療服務,並在職稱評定、科研課題招標和成果評價等方面與公立醫療機構享有同等待遇。四是支持社會辦醫療機構參與各醫學類行業協會、學術組織、職稱評定和醫療機構評審委員會,保障社會辦醫療機構醫務人員享有擔任與其學術水平和專業能力相適應的職務的機會。 問:在促進社會辦醫加快的同時,如何保障醫療安全、規範服務行為? 答:包括社會辦醫療機構在內的各方面都呼籲要嚴格監督執法,這既是對患者的保護,也是對社會辦醫的有力支持。為此,《措施》提出:一是要加強對社會辦醫療機構負責人及有關管理人員培訓,寓監管于服務。二是要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嚴厲打擊非法行醫,嚴肅查處租借執業證照開設醫療機構和出租承包科室等行為,探索建立退出機制。加強醫療安全管理,引導參加醫療責任險。三是要建立健全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信用記錄,依法推進信息公開並納入國家統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換平臺,對嚴重違規失信者依法採取一定期限內行業禁入等懲戒措施。四是完善醫療機構分類管理政策,出臺非營利性醫療機構管理細則,明確對經營性質、資金結余使用等監管辦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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