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自治區得到成功實踐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15-06-26 10:28 來源: 西藏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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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5日上午,西藏自治區政府新聞辦召開新聞發佈會,西藏自治區人大常委會民族宗教外事僑務委員會主任委員通嘎介紹了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西藏自治區的成功實踐,並回答記者提問。當前,西藏自治區自治機制已基本形成,自治職能充分發揮,全西藏自治區,民族區域自治的各項制度進一步完善。

通嘎説,1965年9月,西藏自治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在拉薩召開,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從此在西藏正式確立。50年來,西藏凡年滿18周歲的公民,不分性別、職業、民族、宗教信仰、受教育程度、財産狀況和居住期限,都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西藏各族人民直接選舉縣(區)、鄉(鎮)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這些代表間接選舉出市、自治區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代表。在西藏,區、市、縣(區)、鄉(鎮)四級人大換屆選舉,參選率不斷提高,2012年四級人大換屆選舉中,參選率達到94%以上。

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的人大代表始終在全區各級人大代表中佔有絕對多數。全區四個市,74個縣(區),683個鄉(鎮)均成立了人民代表大會,經過直接和間接選舉産生的34244名四級人大代表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31901名,佔93%以上,門巴、珞巴、納西、回、壯等民族均有自己的代表。目前,西藏自治區共有全國人大代表20名,其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代表佔70%;婦女的社會地位明顯提高,各級政府公務員中婦女佔34.49%,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中的婦女代表佔代表總數的25.4%。

自1965年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先後制定了300部地方性法規和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對多項全國性法律制定了適合西藏實際的實施辦法。除西藏自治區人大及其常委會外,拉薩市、日喀則市、昌都市、林芝市等各市人大及其常委會也根據實際情況,積極加大制定與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相適宜的地方性法規力度,全西藏區民主法治建設和配套法規建設進程與日俱進。

本著“加強重點領域立法、加強科學民主立法”的原則,進一步改進和完善立法工作。2007年以來,審議通過地方性法規草案和作出具有法規性質的決議、決定75件。其中制定、修改62件,審查批准1件。制定了《西藏自治區學習使用和發展藏語文的規定》《西藏自治區文物保護條例》《西藏自治區〈宗教事務條例〉辦法(試行)》《拉薩市民族團結進步條例》《拉薩市老城區保護條例》等大量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在推進依法治藏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

各族人民當家作主的政治權利得到充分保障。在全西藏自治區幹部隊伍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佔70.95%,其中縣鄉兩級領導班子中,藏族和其他少數民族佔70.5%。西藏自治區成立以來,歷屆西藏自治區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主任和自治區主席均由藏族公民擔任。門巴、珞巴等人口較少民族,人均純收入實現較快增長,大大超過了自治區平均增長水平。在經濟社會發展方面,依法享受了大量特殊優惠政策,在資金投入、項目安排、政策支持等方面,都得到了中央和自治區的大力傾斜。

通嘎説,經過多年探索,西藏自治區逐步發展形成了具有中國特色、西藏特點的農牧區基層民主制度。在西藏,村民自治制度與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相結合,推動了基層民主建設制度化、規範化,保障了基層群眾參政議政的權利行使,調動了基層群眾政治參與的積極性。目前,西藏95%以上的村建立了村民代表會議制度,以村規民約、村民自治章程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制度不斷健全。村務公開、民主管理實現全覆蓋,全區90%以上的村設立公開欄,保障了群眾的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西藏192個城市社區全部建立了社區居民代表大會、社區居委會等社區組織,為社區居民自治提供了充分的組織保證。

通嘎説,在過去60多年的時間裏,西藏走完了人類社會通常需要幾百年甚至上千年才能走完的歷程,西藏社會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譜寫了人類歷史上波瀾壯闊的新篇章。相信在黨中央、國務院的英明領導下,在兄弟省市的大力支持下,與全國人民一道共同團結奮鬥、共同繁榮發展,為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的中國夢作出新貢獻。(記者 玉珍)

責任編輯: 陸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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